頒布,讀音bān bù,漢語詞語,意思為公布;政府機關或人民團體,將其研擬的法令規章、行政措施和所屬成員的權利義務有關的諸事宜,依法公布周知。
公布[法令、條例等]。政府機關或人民團體將其研擬的法令規章、行政措施和所屬成員的權利義務有關的諸事宜,依法公布周知。
1、宋 曾鞏 《謝元豐三年曆日表》:“竊以修人事者,必以正時;明天道者,在於治歷。爰從頒布,俾一奉承。”
2、《水滸傳》第七一回:“宋江 當日大設筵席,親捧兵符印信,頒布號令。”
3、
郭沫若 《洪波曲》第七章五:“《組織條例》是四月十二日頒布的,到了六月二十一日又經過修改。”
4、
丁玲 《太陽照在桑乾河上·寫在前邊》:“剛想寫分土地第二部分,《
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了,便參加了土地會議。”
見“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