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

魏律

魏律是三國時魏國的法律。魏明帝時下詔改定刑制,命陳群、劉劭等人參酌漢律制訂《新律》18篇,於229年(太和三年)頒行。於漢九章律外,另增劫掠、詐偽、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驚事、償贓九章。改九章律之具律為刑名,置於篇首,開“名例”置律首之先河。並將八議入律。其立法體例對後世封建法典有一定影響。

頒布背景


早在東漢末年,曹操就明確提出“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的法律思想,強調在東漢末年那種天下大亂的局勢下,必須實行“法治”。在他實際掌控漢獻帝政權期間,儘管“嫌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將漢律的量刑標準減半適用,制定了《甲子科》,但當時基本上仍在沿用漢律。
曹魏政權建立初期,文帝曹丕也只是頒布了一些“怨毒殺人者減死之令”,始終未能進行新的立法活動。
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漢律越來越不能適應統治者的需要。魏明帝曹叡即位之後,於公元229年(太和三年)命陳群、劉劭等參考漢律,制定新的法律法令。這次大規模的立法活動,共編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書官令》、《軍中令》等總計一百八十餘篇。其中,《新律》最為重要,是曹魏政權的基本法典,一般通稱“魏律”。

主要內容


《新律》早在隋朝以前即已失傳,僅《晉書·刑法志》中保存有《新律序》的部分內容,從中可以了解《新律》的部分內容。《新律》共18篇。其篇名分別是:刑名、盜律、劫略、賊律、詐律、毀亡、告劾、系訊、斷獄、請賕、興擅、乏留、驚事、償贓、戶律、捕律、雜律、免坐。

立法成就


曹魏律在繼承的基礎上,對秦漢法律進行了較大改革:
1.體例上,將《法經》中“具律”改為刑名,置於律首。這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並且使之名副其實,堪稱我國古代法典篇章體例結構的重大突破,體現對法律原則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具律是《法經》的總則和序例,即總論性的律文)
2.內容上,精簡“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是新的律令體系“於正律九篇為增,於旁章科令為省”;將維護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漢律中的宮刑,縮小族刑連坐範圍,將法定刑分為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罪七種。

歷史地位


三國時期魏、蜀、吳政權均各自立法,《魏律》是當時最有影響、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由於它是對漢律的改革,故當時稱為《新律》;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區別,通常稱作《曹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