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犯罪主體為從事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作故意枉法裁判的罪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體是從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為是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作枉法裁判。這裡的違背事實和法律,是指不忠於事實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規定。民事審判,指依法適用
民事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包括
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審判。行政審判,指適用
行政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即行政案件的審判。裁判,包括判決、裁定和決定。枉法裁判是指該勝訴的判敗訴,該敗訴的判勝訴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明知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
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財產損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
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當事人製造
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
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