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水路貨物運輸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特定的水路貨物運輸任務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申請託運貨物的一方,稱為託運方;承接貨運任務的一方,稱為承運方。
在貨運物流實用手冊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水路由一港(站、點)運至另一港(站、點)的合同。
運輸合同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運輸合同的基本形式為月度或月度以上運輸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貨物運單和水水聯運貨物運單(水路運貨物運單和水水聯運貨物運單以下簡稱貨物運單)。
簽訂月度或月度以上運輸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的,在實際辦理承、託運手續時,託運人與承運人還應按批簽訂水路貨物運單或水水聯運貨物運單。
對指令性計劃產品的運輸,在簽訂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物資運輸,由託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除短途駁運、擺渡零星貨物,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其他按規定必須提送月度託運計劃的貨物,經託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和計劃外的整批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按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籤認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託運雙方當事人無需商定特約事項的,可以用月度託運計劃表代替運輸合同,經雙方在計劃表上籤認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實際辦理貨物承託運手續時,託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經承、託運雙方商定貨物的集中時間、地點,由雙方認真驗收、交接,並經承運人在託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貨物運單的格式,江海乾線和跨省運輸的由交通部統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貨物重量和體積的計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
2、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條件(氣候、水情等)的影響。
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起運港發運時間、每一換裝港的換裝時間和運輸時間。由於自然條件因素所造成的誤時,不計算在運期之內。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一般包括:大宗物資的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合同。
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資格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有:水路貨物運輸企業及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法人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2、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條款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除短途駁運、擺渡零星貨物,當事人雙方可以採用口頭合同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其他按規定必須提送月度託運計劃的貨物,經託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貨物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貨物名稱。
2)貨物託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3)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4)貨物重量,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5)違約責任。
6)特殊條款。
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上籤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託運雙方當事人無需商定特約事項的,可以用月度託運計劃表代替運輸合同,經雙方在計劃表上籤認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當事人實際辦理貨物承託運手續時,託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如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貨物運單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