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選承包商

預選承包商

預選承包商制度是指在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取消各個分散的資格審查,由市政府成立預選承包商工作組織實施機構對各類投標人進行定期的、集中的、規範的資格審查,確定入圍《政府投資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企業,在具體項目招標時,由名錄內的承包商進行競標的一種制度。

制度介紹


它借鑒了香港、新加坡等地“政府工程牌”的經驗,由政府投資工程資格審查委員會每年一次對申請承接政府投資工程的承包商集中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者列入名錄,政府投資工程發包人必須在該名錄中確定承包人,未列入名錄者不得承接政府投資工程。其實質是政府作為建設單位,對其投資建設工程的承包商進行的定期的、集中的、規範的資格預審,是對招標投標資格預審制度的改革與創新。

制度特點


預選承包商制度與傳統的資格審查又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是實施範圍有限。本次的預選承包商制度,確定在政府投資項目中房建施工、園林綠化及設計三大領域的一定範圍內先行實施:房建施工項目規定單項合同估算價5000萬元(含)以上、園林綠化施工項目800萬元(含)以上的及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含)以上的設計項目中施行預選承包商制。
二是實施原則不同。傳統的資格審查與具體項目相結合,一次資格審查只對一次招投標行為有效。而預選承包商制度與具體項目相脫鉤,確定入選《名錄》的承包商,在一定時限內,無需另行進行資格審查,就可以多次參與相應的具體項目的招標。
三是規定相應期限。《名錄》期限一般為一年,從《名錄》公布之日算起,對實施順利的類別經領導小組同意可順延一年。
四是規定了優先考慮及拒絕錄入的條件。預選承包商對企業法人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資質高、創優奪杯成績顯著的企業予以優先考慮。同時對承包商及其法人代表有拖欠工資、工程款、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及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拒絕錄入。
五是規範准入及清退制度。預選承包商制度對申請加入《名錄》的承包商設置了必要條件和競爭條件,這些條件涵養了企業資信、業績、市場行為、企業管理和規模等內容,能全面反映一個企業的綜合實力。同時對《名錄》內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規定了具體的清退制度,有效保障預選承包商全面履行相關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