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春生

黑龍江省寧安市委原副書記

陳春生,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河南息縣人,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黑龍江省委黨校法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黑龍江省寧安市委副書記。

2018年8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人物履歷


1979.09—1981.07牡丹江師範學校中文專業學生
1981.07—1989.06穆棱縣第一中學教師
1989.06—1991.10中共穆棱縣委組織部科員
1991.10—1993.12中共穆棱縣委組織部副科級組織員
1993.12—1996.02中共穆棱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1996.02—1999.01穆棱市文體局局長
1999.01—2002.01穆棱市下城子鎮黨委書記
(期間:1998.08—2001.07在黑龍江省委黨校法律專業本科班函授學習)
2002.01—2006.12中共穆棱市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6.12—2011.11中共海林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1.11—2013.08中共海林市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
2013.08—2016.11中共海林市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蓮花湖風景區管理局局長
2016.11—2018.03中共寧安市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3月20日據黑龍江紀委消息:寧安市委副書記陳春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10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牡丹江市委批准,牡丹江市紀委監委對寧安市委原副書記陳春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陳春生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違反廉潔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禮品,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用虛假工程套取現金私設“小金庫”,將應公開招標的工程採用邀標方式,將工程發包給親屬及特定關係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涉嫌玩忽職守犯罪。
陳春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背黨的宗旨,理想信念缺失,目無黨紀國法,進行利益輸送和利益交換,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陳春生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