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

私法人

私法人,“公法人”的對稱。是指由私人自願組織起來,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基於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把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認為依據私法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私法人又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公益法人營利法人之分。中國民法沒有採取這種分類方法。

基本介紹


依民法第一篇(總則)規定,以法人設立之基礎為標準,可區分為以下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大類:
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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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其實“社團”及“財團”法人在所擔當的角色上圴各具位置,因此不難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