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攬子交易

所有爭議一併解決的協定

一攬子交易又稱“一攬子解決”。國際實踐中,談判各方就尚存的由於利益相抵觸而不能達到協議的,所有相互關聯的爭議一併解決的協定。此交易中,談判各方均有意達成協議,卻在某些問題上都難以接受對方主張,最終彼此妥協,在顧及相互利益的條件下於整體上達到一致。

一攬子交易和非一攬子交易的區別


其中的各交易步驟就是作為一個整體一併籌劃和確定下來的,旨在實現同一交易目的、互為前提和條件。
而非一攬子交易就是說各項交易都是獨立的,每一項交易之間都不會有任何關係。
會計上處理:一攬子交易此時是將每一次取得股權投資都視同形成了企業合併來處理的,每次取得股權投資都是按照應享有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麵價值的份額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
對於非一攬子交易是這樣處理的:
(1)確定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在合併日,根據合併后應享有被合併方凈資產在最終控制方合併財務報表中的賬麵價值的份額,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2)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合併對價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的處理。合併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達到合併前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麵價值加上合併日進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對價的賬麵價值之和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3)合併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採用權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暫不進行會計處理,直至處置該項投資時採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因採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中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權益其他變動,暫不進行會計處理,直至處置該項投資時轉入當期損益。其中,處置后的剩餘股權根據本準則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應按比例結轉,處置后的剩餘股權改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應全部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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