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
在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
村民委員會是群眾自治的社會組織,村民小組不是一級組織不具法人資格。
村民小組不是經濟組織,更不是行政組織。中國大陸地區在人民公社解體以後,很多地方的村民小組暫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職能。城區或城郊“村改居”后,就不存在村民小組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問題了。村民小組為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劃分的行政編組,同時期的城市街道、鎮的區劃社區的編組稱為“居民小組”。“村民小組”為大陸鄉村的農業區最基層的社會組織再延伸的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和村民。村民小組以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身份開展活動時,不具法人資格,村民小組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職能活動時,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法人資格。
國民政府時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當於一個農村基層組織“甲”。現今台灣地區類似的編組為“鄰”,屬於城市於“里”的行政編組、農村地區村的行政編組。
“村民小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各個時期對應的農村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或作業單位有:土地改革至大躍進以前為“農業合作社”(即初級農業社);人民公社時期為“生產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為“村民小組”。
茂名市茂南區山閣鎮瓦嶺村小組會議
村民小組按居住地區劃分,全國多數地區均在原來的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所轄的“生產隊”一級設村民小組;多以自然地形分別設立村民小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設幾個村民小組,情況不一。
村民小組的名稱有的同自然村落的名稱相同,如山湖村船山組;有的用數字排序命名,如柳圩村六組。
村民小組召開會議
組長沒有工資,一般給予少量補貼,補貼標準依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為參照,在經濟發達地區每月補貼約為50~200元,其他地區年補貼約為50~500元。
一、收集並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二、向本組村民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三、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