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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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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器
1950年山東省鄒縣出土
高9.4厘米、口徑20.4厘米、容積2000毫升
秦代量器的質體有銅質、陶質和木質3種。此陶量外壁有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度量衡的40字詔書。這種陶量出土甚多,都是當時的標準器具。此量形似圓桶,上口略侈,寬平沿,直壁,平底。外壁有秦始皇二十六年統一度量衡的詔書,是用十個方形四字陽文印作一排打在陶坯上焙燒而成。此器為秦代的半斗量,容970毫升,折算每升合194毫升。
為保證統一度量衡制度的推行,秦始皇採取了很多法律措施。他規定每年二月,對全國度量衡器進行定期檢查,以保證計量器具的準確和統一。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工律》規定,縣和工室(管理官營手工業的機構)由有關官府校正其權、斗桶和升,至少每年應該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則不必代為校正。這些器物在領用時就要加以校正。同地出土的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規定,貯藏穀物的官府需要進行稱量的,都應備有權、斗桶,以足用為度。這些器具應在官府中量用,不許借給百姓。當時不使用的器具,也要和使用的一樣校正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