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
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
(十) (二) (二)
目錄
詳細條款:
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總 則
第一條 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汽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的,用於客、貨運輸或租賃,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汽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三)暴風、龍捲風; (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 (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四)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註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八)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九)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 (十)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二)玻璃單獨破碎,車輪單獨損壞; (三)無明顯碰撞痕迹的車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五)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 (六)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八)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十)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十一)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二)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十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
第八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二)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 (三)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免賠率為20%;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六)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保險事故的(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賠率從第三次開始每次增加5%。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十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月折舊率 出租 其他 客車 1.10% 0.90% 微型載貨汽車 1.10% 1.10% 帶拖掛的載貨汽車 1.10% 1.10% 低速貨車和三輪汽車 1.40% 1.40% 其他車輛 1.10% 0.90% 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三)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髮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五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並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餘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