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職責
審計概念之一
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
目錄
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