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建築資金
簡易建築資金
為了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外貿企業簡易建築資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辦法。
一、外貿企業簡易建築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的使用範圍,仍按國家有關簡易建築費使用範圍執行。
二、周轉金是財政性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外貿處負責管理。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貿企業,均可向市財政局外貿處申請使用周轉金。
1.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能力,能保證按期償還周轉金和支付資金佔用費。
2.有經濟實力較強的法人提供擔保。
三、借款人應提出項目可行性分析,由擔保人出具擔保證明,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向外貿處申請借款。簽訂借款合同書後,由市財政局外貿處於合同簽訂7日內撥付資金。
四、借款人需按合同交納資金佔用費,月費率為3‰,撥款后7日始計算,還款時一併交納。
五、竣工后還款。如未按期竣工,公司需在合同有效期前兩周內向市財政局外貿處辦理延期償還手續,從延期之日起計交納延期佔用費,延期六個月內費率為6‰,六個月以上費率為9.45‰。
六、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和交納資金佔用費,又未按期辦理延期手續。由擔保人負責還款和交納資金佔用費,並從規定的還款之日起,按日交納5‰滯納金。
七、借款人如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前竣工,經過申請可酌情減收佔用費。
八、項目竣工驗收后應向市財政局外貿處報送《外貿企業簡易建築周轉金報表》。
九、周轉金須專款專用,不能擅自挪作它用。
十、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外貿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