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1988年成立的非營利組織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ALL-CHINAPATENTAGENTSASSOCIATION,ACPAA)成立於1988年12月12日,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利代理人組成的自律的全國性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本會團體會員為依法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本會個人會員,為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專利代理人。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會員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培訓,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遵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專利代理人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協會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協會秘書處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協會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秘書處的工作宗旨是努力創造良好業內環境,全心全意為全體會員服務。
高盧麟為第六屆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袁德為秘書長。
楊 梧為現任第七屆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李建蓉為秘書長。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組織機構及負責人名單:
名譽會長:高盧麟、馬連元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顧 問:戈泊、喬德喜、須一平、李建蓉
秘書長:徐媛媛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劃排序)
馬蘭、王文慶、王達佐、葉學軍、田玉蘭、龍淳、劉小紅、劉芳、劉孟斌、庄英菊、湯建武、湯茂盛、許宗富、閆俊芬、余剛、張建成、張明、張敬強、李衛東、李勇(金杜)、李柯、李雁翔、李毅、陸錦華、岳泉清、范嚴生、哈慶華、胡建平、趙志遠、趙洪、黨曉林、徐冬濤、徐平、徐申民、徐宏、袁慶雲、郭曉東、高尚梅、尉偉敏、程偉、董建林、戴巨龍、戴曉翔、蹇煒、魏徵驥、宋建華(特邀)
理事:(按姓氏筆劃排序,共141人)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
李罡、楊生平、楊立、楊林潔、楊煥軍、楊雪松、肖鸝、邵偉、閔蓉、陳衛、陳世華、陳紅、陳英俊、陳勇、陳雪瑩、周成、周詠、周英華、竺明、范征、鄭立明、鄭自群、鄭明輝、鄭瑋、鄭泰強、鄭霞、姚姣陽、段曉玲、段淑華、胡吉科、胡紅娟、趙永偉、趙郁軍、趙蓉民、饒建華、徐金國、
翁若瑩、郭雲、郭元藝、郭放、錢立亞、陶鳳波、顧進、崔濱生、常玉明、康海燕、曹津燕、曹祖良、梁田、梁焱、黃永校、黃威、黃薇、彭家恩、惠文軒、曾祥夌、曾琦、程化銘、董梅、董巍、謝順星、韓龍、韓明星、樓高潮、翟羽、臧傳進、蔡學俊、蔡曉紅、譚英強、賽曉剛、樊戎、顏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英文譯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ACP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利代理人組成的自律的全國性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忠實於專利代理事業,恪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制止不正當競爭,促進專利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保障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維護專利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並完善行業管理和自律,制定專利代理人執業規範和道德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總結交流全國專利代理業務工作經驗,拓寬專利代理人的業務範圍;
(四)組織開展專利代理的執業培訓,學術交流和研究活動;
(五)組織收集和研究知識產權法規和專利代理制度建設的意見,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
(六)協助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發放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七)審核發放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的變更;
(八)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領導的懲戒委員會工作,認真執行專利代理懲戒規則;
(九)開展與外國專利代理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參與國際會議和國際活動;
(十)宣傳專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國性會刊,開展與本行業相關的諮詢服務;
(十一)執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本會團體會員為依法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本會個人會員,為依照《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專利代理人。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培訓,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遵守專利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專利代理人行業規範和準則;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或其它方式的獎勵:
(一)在專利代理業務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開拓專利代理業務新領域,成績顯著的;
(三)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處分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地區、各部門的會員經民主協商、推選或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副會長按選舉時得票數排序,如發生會長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會長職務時,由一名副會長代理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 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3年2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