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①“分攤”用於普通財產保險時,系指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時,如果保險金額低於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是為不足額投保,損失賠償應該根據保險金額和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分攤計算。②“分攤”用於海上保險時,系指保戶對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如果保險人承保此項責任,就由保險人負責攤付。③ “分攤”用於經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所共保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系指有關共保的保險人均須根據標的實際損失和各自應負的責任,按比例分攤賠償損失。④ “分攤”用於重複保險,系指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承保同一標的的有關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應負的責任,按比例分攤負責賠償的一種規定 (如一個保險人已付出的賠償超過其按比例應負的責任,則其超過的部分可向另一保險人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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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保險的分攤原則
重複保險指被保險人以同一保險標的物向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人投保相同的保險,而且保險金額總額超過該保險標的價值的行為。
在實際運用中,保險人如何對損失后的賠款進行分攤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二種:
1、比例責任制
比例責任制又稱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制,是各保險人按各自單獨承保的保險金額佔總保險金額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計算公式如下:
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實際損失
2、責任限額制
責任限額制也稱賠款比例分攤制,是指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額作為分攤的比例而不是以保額為分攤的基礎。計算公式為: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金?所有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賠款金額的總和×實際損失。
3、順序分攤制
按出單時間順序賠償,先出單的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賠償,后出單的公司只在其損失額超出前家公司的保險額時,再在其保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如果在有其他保險公司承包,那麼依據時間順序按照此方法順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