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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亮

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原黨委書記

馮志亮,先後任鄭州經濟管理幹部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黨委書記等職。

犯罪事實


在任期間,他利用擔任鄭州經干院新校區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指揮長、評委的職務之便,在學院新校區工程招標過程中先後為中國建築第三工程局、通州市建築安裝工程總公司、鄭州市東風建築工程公司、鄭州中豫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礦業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五家公司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五家企業所送行賄款共計43萬元,非法據為己有。案發後,涉案贓款全部退出。

法院判決


鄭州經濟管理幹部學院
鄭州經濟管理幹部學院
驛城區人民法院認為,馮志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對外招投標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受賄罪。判決馮志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對已經追繳的涉案贓款4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