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2014年2月24日,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人社部發〔2014〕17號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文件內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社會保險法規定,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有利於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對於健全和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協同配合,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深入開展政策宣傳解釋和培訓,全力做好經辦服務,抓好信息系統建設,確保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平穩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2014年2月24日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划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保險類型


養老保險類型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
繳納比例:企業繳20%,職工繳8%
賬戶管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職工60周歲,女性幹部55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覆蓋範圍:截至2011年底,全國參保人數2.8億人。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
實施時間:2009年試點,2020年前實現全覆蓋
參保範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繳費方式: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覆蓋範圍: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計3.58億人參加新農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
實施時間:2011年7月試點,2012年實現全覆蓋。
參保範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繳費方式:居民繳費、政府補貼●享受待遇:參保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內的養老金。已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覆蓋範圍:截至2011年底,27個省份試點,覆蓋面約為60%。
待遇支付: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235萬居民領取城居保養老金。

辦理流程


申請;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審核;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辦理: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辦結: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人社部就《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2月16日,但通知未明確暫行辦法具體的出台日期。《辦法》提出,我國職工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繳費年限也將明確換算辦法。

有關說明


中國已經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3億參保人員(其中參保繳費人員2.27億人)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規定了明確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穩實施。2011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已經覆蓋4.59億人(其中繳費人員3.28億人)。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過程中,儘早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維護參保人員權益、操作簡便、防範風險的原則,制訂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關於適用範圍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 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關於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後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的反覆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後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於簡化程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一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是因戶籍變遷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鄉之間多次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也有利於更好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戶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單位繳費划轉),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有一定的政府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資助),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戶資金的屬性。規定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部分)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划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三大養老保險實現銜接轉換
三大養老保險實現銜接轉換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於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鑒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后,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 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關於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合併,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關於重複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於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於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遵循的是自願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係,並將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儘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關於重複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係,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複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關於其他問題的說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為統一規範操作,保障在全國範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后,各地要以本辦法為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為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

相關解讀


經國務院同意,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大制度的銜接問題。
暫行辦法出台後,誰是最大的受益者,他們的生活將發生什麼樣的改變,這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有什麼樣的意義,其未來發展的方向又是什麼?
農民工、城鎮非從業居民最受益
暫行辦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農民工群體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前者人數眾多,後者則相對較少。
人社部統計,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億人,同期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 工人數僅為4543萬。換言之,絕大部分農民工都遊離在這一制度之外。
而截至2013年底,全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達到4.98億,其中2399萬為城鎮非從業居民。
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待遇。以前沒有銜接辦法,不夠15年很可能錢就白繳了,所以很多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寧肯參加待遇較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鎮化的加快發展,跨地區流動就業、往返城鄉就業已成為常態。
儘早解決參保人員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問題,已成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
本次出台的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就可以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果不滿15年,可以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中國三大養老保險有望實現城鄉銜接轉換
中國三大養老保險有望實現城鄉銜接轉換
參保人員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 險,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累計計算權益。
可進可退,三方共贏
有時出來打工,有時回鄉種地,職工保險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門檻,不如把錢揣在兜里踏實,所以他就上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來自湖南農村的羅百虎代表了很多農民工,“現在說是能轉換了,那就放心了,反正個人交的錢還是自己的。”
暫行辦法的出台,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
同時,暫行辦法還有一定的引導性: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反之則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因為有年限折算,可以多拿錢,這實際上是在引導更多人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農民進城后,保障就業是根本,同時還要維護他們的住房、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權利,不但吸引還在農村的農民進來,更要使他們進了城還能留得住。
“順向發展”是關鍵
暫行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是按照優先保留待遇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的原則,明確了對參保人員重複繳費和重複領取待遇情況的處理意見。
在兩種制度分割的情況下,重複參保是很難避免的,明確了對參保人員重複繳費和重複領取待遇情況的處理意見,體現了社保制度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順向發展’是養老保險制度下一步改革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之一。城鎮化的方向是農村人口越來越少,城鎮人口越來越多,社保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一定要順勢而為。
據人社部統計,2013年中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達到81元。而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8月,中國平均城市、農村低保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352元、189元。也就是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及低保一半。
對於50多歲進入城鎮的農民來說,他們很可能已經沒有能力繳納15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了,那憑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顯然是很難在城市裡生存的。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重點研究。
如果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為其支付不足部分,顯然是不公平的;而財政補貼歸根結底也是納稅人的錢。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