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競合
責任競合
責任競合:是指由於某一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產生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這些民事責任被數個法律規範調整,彼此之間相互衝突的現象。在民法中,責任競合常常表現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例如,乘客陳某乘坐客運汽車,途中客運汽車與另一貨車相撞,造成陳某受傷,經法醫鑒定,陳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應對這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這次交通事故就產生違約和侵權兩種民事責任。從陳某購買車票坐上客車時起,陳某與客運公司就形成客運合同關係,“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合同法》第290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02條)。客運公司未能依約將陳某安全送達目的地,應承擔客運合同違約責任。這種歸責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貨運公司的貨車司機是這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造成陳某受傷致殘,侵犯了陳某的人身權,應負民事侵權責任。
徠在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下,陳某受傷致殘的損失由誰來賠償呢?《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陳某有權要求客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貨運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兩者可任選一種。陳某可依照有利於保護自己利益的原則進行選擇,選擇時要充分考慮賠償數額的大小和對方賠償能力的大小,以及提起訴訟的費用是否經濟和執行起來是否方便等,然後擇優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