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各省駐防將軍屬官。清代駐防八旗各旗所設職務,從三品。位在副都統之下,佐領之上。該職位負責駐防旗之一旗軍政諸務,軍政一體式。在東北地區,協領有獨處一城領駐防者,如吉林琿春、三姓、拉林等處。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時期,在個別地區駐軍中實行的軍銜制中的一個軍銜級別稱謂,為二等三級。
1934年12月,國民政府對駐蒙古、新疆、
西康、西藏等地的
武職官員,頒行了一種特殊的
官銜,共分三等十級,其稱謂類似於清末的軍官銜稱:一等一級稱都統、一等二級稱副統、一等三級稱
協統,二等一級稱都領、二等二級稱副領、二等三級稱協領,三等一級稱
都衛、三等二級稱副衛、三等三級稱
協衛,此外還設有準衛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