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國學研究會

甘肅國學研究會

甘肅國學研究會於2010年3月成立,以“傳習國學、弘揚國粹、復興文化、構建和諧”為宗旨。

研究會概況


甘肅國學研究會為我省國學文化研究、開發、運用、保護、弘揚等方面的有關學者、專家,自願結合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
甘肅國學研究會的任務:繼承學習、研究發揚中華國學精粹,全面客觀、準確科學的承習和傳播中華國學經典,讓國學更好的服務於社會。
甘肅國學研究會的目標: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社會開太平。
甘肅國學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甘肅國學研究會將以研究國學為基礎,組織會員開展全地域全方位的學術交流,提高我省的國學學術水平,並將國學研究成果轉化成經營項目,積極服務於甘肅經濟社會發展。
(一)國學文化以孔子文化、老子文化、易經文化、佛學文化、中國傳統中醫養生文化為基石,樹立中華文化的民族自信心,培養健康向上積極精進的科學思維方法。為甘肅的經濟建設發展服務;為善化和諧的社會環境和心理環境服務。
(二)創辦《甘肅國學研究》雜誌,提供學術交流的平台,為專業研究者和社會大眾服務。
(三)開辦甘肅國學網站,及時交流學術成果。
(四)注重國學文化的應用,舉辦專題講座、國學文化培訓班、專家講壇、文化沙龍等。
(五)推廣中醫養生保健理念,進行心理健康諮詢、科學生活指導。
(六)強化愛國主義教育,加強和省內的文化交流與聯繫,建立友誼的橋樑,為推動中華國學的復興而努力。
(七)受上級主管部門委託、授權的其他工作。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甘肅國學研究會(Gansu Guoxue Research)。
第二條 本會為我省國學文化研究、開發、運用、保護、弘揚等方面的有關學者、專家,自願結合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堅持貫徹黨的基本路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研究、開發、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大力弘揚民族團結精神,增強同根同源、手足情深的理念,增強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親和力,發展公益事業,促進中華社會和諧,加強中外文化交流,為推動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甘肅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蘭州市城關區廣場南路51號統辦1號樓3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國學文化以孔子文化、老子文化、易經文化、中國傳統中醫養生文化為基石,樹立中華文化的民族自信心,培養健康向上積極精進的科學思維方法。為甘肅的經濟建設發展服務;為善化和諧的社會環境和心理環境服務。
(二)創辦《甘肅國學研究》雜誌,提供學術交流的平台,為專業研究者和社會大眾服務。
(三)開辦甘肅國學網站,及時交流學術成果。
(四)注重國學文化的應用,舉辦專題講座、國學文化培訓班、專家講壇、文化沙龍等。
(五)推廣中醫養生保健理念,進行心理健康諮詢、科學生活指導。
(六)強化愛國主義教育,加強和省內的文化交流與聯繫,建立友誼的橋樑,為推動中華國學的復興而努力。
(七)受上級主管部門委託、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志於本會業務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組成本會指導委員會,為本會發展把關指導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指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設駐會專職常務副會長1名,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不許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