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的部門規章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公布。

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站公布了該規定。《規定》共11條,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

發展歷程


新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經醞釀多年。此前,中國機動車相關報廢標準始於1997年7月15日發布的《汽車報廢標準》,其中對於私家車的強制報廢標準為期限10年,行駛10萬公里。之後,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車輛技術水平的提升,這一限制顯得過於苛刻。在2000年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中,雖然私家車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過年檢將標準延長為15年。2006年,商務部就《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徵求意見,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限制,被認為是最為重要的變化。

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解讀一:使用年限從何時開始計算?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車輛的出廠日期計算。所以,消費者購買機動車后,應儘快辦理登記手續,延期辦理有可能導致按車輛出廠日期計算使用年限。連續3個未檢驗周期從2013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
解讀二:多長時間驗一次車?
3個未檢驗周期不是指3年,而是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周期。
根據規定,私家車六年之內2年一驗,六年到十五年是一年一驗,十五年以上是半年一驗;營運車輛五年之內一年一驗;三個周期不驗的,就會自動註銷。也就是說,一輛全新私家車,連續6年未年檢就會被強制報廢。
解讀三:新舊報廢規定年限不同
新報廢規定與舊報廢規定相比,部分機動車報廢年限進行了調整。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由8年延長至10年;小型教練車由15年縮至10年;公交客運載客汽車由15年縮短至13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解讀四:報廢前1年內不能買賣
對臨近強制報廢年限1年以內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也就是說,車輛達到報廢標準前1年內,不能再進行買賣。營運車輛在報廢前一年內想過戶為非營運私家車,想人為延長使用期限也是不允許的。

修訂


2021年10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21年前三季度我國汽車市場保持了回穩向好的發展態勢,各項主要指標都超過了疫情前的水平。主要呈現兩個特點:一是汽車全產業鏈條上,汽車後市場較新車市場更為活躍。1-9月二手車交易量超過1296萬輛,同比增長35.3%,比2019年同期增長22.5%,9月份二手車與新車月度交易量之比達到0.76;1-9月報廢機動車回收量達210.6萬輛,同比增長35.9%,比2019年同期增長27.3%。二是新車銷售上,新能源汽車銷量大幅增長,表現更為亮眼。1-9月銷售215.7萬輛,同比增長1.9倍,佔新車銷量的比重達到11.6%。9月份的銷量再次刷新了單月歷史記錄。
下一步,商務部將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會同相關部門繼續做好全鏈條促進汽車消費,加快推動構建梯次消費、高效使用、綠色循環的汽車市場新發展格局。一是深化汽車流通領域“放管服”改革,推動出台相關舉措,進一步激發汽車市場活力和內生動力。二是推動取消對二手車交易的不合理限制,進一步便利二手車異地交易,促進二手車行業規範化、品牌化、規模化發展,繁榮二手車市場。三是完善汽車流通管理相關制度,加快修訂《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進一步優化汽車消費環境。

發布令


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