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過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
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制程序和相關信息,對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緻的了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資產財務狀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現場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中開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具體問題而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非現場監督是現場監督的基礎,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狀況、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和糾正措施。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然;密切監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掌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據。
基金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對基金征繳、基金支出和基金結餘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以說是對基金收入戶、基金支出戶和基金結餘戶(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1)基金征繳監督。主要是監督企業繳費行為,有無少報參保人數,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費;經辦機構征繳的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
管理,有無不入帳,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2)基金支出監督。主要是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支出基金,有無多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受益人有無騙取保險金行為等。
(3)結餘基金(財政專戶基金)監督。主要是有無擠占挪用基金、動用基金的行為;結餘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入支出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