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證明是指對因暴雨、洪澇、雷擊、大風、雷雨、冰雹、大霧等天氣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提供的氣象公證資料。
為因氣象因素(
降雨、大風、
雷暴等)引起的有關糾紛(如保險理賠、建築施工延誤、法律證明和經濟糾紛等),或者因事故調查、公安辦案以及科研應用等需要提供氣象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三條。
(一)一般性氣象證明材料服務(指單月內溫度、
降雨量、風向風速、雷暴等氣象資料數據及其統計值)(二)複雜性氣象證明材料服務(除一般性之外的氣象資料數據及其統計值)
第一步,要確定事發時是否達到災害性天氣的標準。可以到氣象局服務大廳諮詢,諮詢時需要提供事發具體時間和地點;
第二步,氣象局確認為災害性天氣后,帶上車主本人
身份證到市氣象局領取申請表;
第三步,填表后,氣象局出具氣象證明。
開氣象證明對私人不收取服務費,但對單位則要收取一定金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