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主管福建省政府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是主管福建省政府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的省政府組成部門。全省交通系統共有職工12.7萬人,其中廳屬單位職工3.02萬人,廳直屬黨員4519人,設22個黨委、16個黨總支、193個黨支部。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現任廳長黃祥談。

機構簡介


省交通廳機關設10個職能處(室):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計劃處、建設處、財務處(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辦公室)、科技教育處、運輸管理安全監督處、公路路政管理處、審計處、人事處,以及機關黨委、紀檢組(監察室)和公路運輸、海員工會、治理公路"三亂"辦公室,73行政編製名。全省9個設區市設1個交通委(廈門)、8個交通局,各縣(市、區)設交通局。
廳直屬企事業單位有15個: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福建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稽徵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檢驗處)、省運輸管理局、省交通科學技術研究所(省交通經濟科技信息中心、福建汽車檢測設備計量檢定站)、省交通規劃設計院、省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理站)、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理諮詢公司、省交通規劃辦公室、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中國交通報》駐福建記者站、省交通廳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省交通職工培訓中心。其中,省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與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合署辦公。

主要領導


現任廳長黃祥談
唐建輝、宋海濱廳巡視員,鄭蔚瀾廳副巡視員,前廳長謝蘭捷,前副廳長 吳庭鏘
許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馬繼列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邱淮 黨組成員、副廳長
雷文忠副廳長
邱淮 副廳長
寇軍 總工程師
陳浦生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王兆飛廳巡視員
林拾慶 廳副巡視員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全省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三)將組織推廣公路水路行業設備新技術、協調閑置設備調劑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四)將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划入省交通運輸廳;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承擔的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划給省交通運輸廳;增加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運營的職責。
(五)推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相互銜接,優化交通運輸布局,推動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推動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大力發展農村交通,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執行。
(二)根據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擬訂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戰略及規章制度,提出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方針、政策和法規,經批准后,負責實施、協調和監督工作。
(三)根據全省的總體布局,組織編製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開展省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中央投資、省投資、省地合資、利用外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後期評價工作;並對項目審批提出行業初審意見。負責全省交通行業統計管理和信息引導。
(四)管理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負責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負責公路、水路交通戰備工程的組織實施,組織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的實施,負責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公路、水路建設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行使全省公路、運輸場站、港口、航道及其設施的建設、養護、管理等行業管理職能。
(五)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制定公路路政管理規章制度。檢查、指導、協調全省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樑限載標準的車輛行駛公路和公路路產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市場。行使全省公路、水路客貨運輸(含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搬運裝卸、汽車船舶維修(含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運輸服務業(含公路營運車輛停發車場)的行業管理職能,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負責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對重點物資運輸、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負責公路、水路運輸業引進外資在省內設立辦事機構及涉外運輸的審批管理。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七)行使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職能,貫徹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教學大綱,負責制定管理規章和總體布局規劃並實施監督檢查。
(八)受省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負責廳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監督。組織各項交通規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和監督。
(九)負責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內河水上安全監督、內河船舶(不含漁業捕撈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和防止船舶污染、航行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工作。實施船舶代理、外輪理貨、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行使交通通信行業管理職能。
(十)負責廳機關、廳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製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廳直屬單位領導幹部,指導交通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工作;組織指導交通行業人才預測、交流工作;配合從事全省交通行業各工種工人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企業改革及其管理工作。
(十一)擬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制定科技發展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指導交通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車船更新,推動行業技術進步。負責交通行業的技術和質量監督。制定交通行業教育規劃和人才培訓計劃,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術教育以及成人教育。
(十二)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
(十三)受省政府委託負責多邊和雙邊政府間有關交通方面的涉外工作。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管理公路、水路與國際組織有關事宜,開展國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負責對台有關交通具體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辦公室
1、檢查、指導和監督有關交通的方針、政策、決議、指示的貫徹執行情況;
2、組織、協調廳機關工作;
3、組織和指導交通行業調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報告、綜合性文件;
4、負責機關值班、文秘、政務信息、機要、保密、信訪、檔案和廳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
5、組織辦理人大、政協議案;
6、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
7、負責上級及廳領導有關批示和指示的督辦、查辦工作。
政策法規處
1、指導交通行業法制工作;
2、組織和指導交通行業政策研究工作;
3、負責起草研究報告、行業政策文件;
4、負責行業立法的規劃、組織、協調工作;
5、歸口管理交通行政複議工作;
6、歸口管理和指導交通執法監督檢查;
7、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省交通行業的"普法"工作。
計劃處
1、研究交通行業發展戰略,擬訂交通行業產業政策,制定交通規劃、計劃、統計規章制度和辦法;
2、負責編製交通行業運輸生產、公路、港口、航道、交通工業、港站的建設等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組織實施交通行業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4、督促、指導項目業主開展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的前期工作,對項目的立項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提出行業審查意見和交通重點建設工程后評估工作;
5、負責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布局規劃及審查;
6、組織管理交通行業統計、預測、信息引導工作;
7、負責交通行業外資引進和設備進口及合資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
建設處(世界銀行貸款公路項目辦公室)
1、擬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業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監督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主要定額的實施情況;
2、組織建設項目的測設驗收、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的行業審查以及竣工驗收;
3、負責審核交通基本建設項目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協調交通建設工程中的有關事宜;
4、負責公路、水路交通戰備工程的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基本建設年度計劃;
5、維護交通基本建設市場的平等競爭秩序;
6、負責交通行業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以及交通建設市場勘察設計、諮詢監理、施工單位資信登記的審核、報批;
7、管理設計、監理、施工的招投標工作;
8、開展交通扶貧工作;
9、負責公路、港口、航道及其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10、管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監理及工程造價工作;
11、組織實施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管理和監理辦法。
財務處
1、負責交通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2、組織編製企業財務計劃和事業預算,定期考核、檢查、分析各項財務指標;
3、綜合編審企業、事業會計決算;
4、負責廳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監督,指導交通行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5、負責交通規費的收支管理工作;
6、負責交通部委託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征管工作;
7、管理外匯、信貸、稅收及利用外資有關的財務工作;
8、研究提出交通投融資政策;
9、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專項建設基金的籌集工作。
科技教育處
1、管理和指導交通行業科學技術及其研究工作和教育工作;
2、擬定交通行業科技、教育發展政策和規劃;
3、推進科研、教育體制改革;
4、負責管理交通科技教育發展基金;
5、負責交通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指導交通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車船更新工作;
6、協調交通行業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開展科技成果鑒定、申報、評獎及推廣應用;
7、歸口管理和指導交通行業電子計算機應用與開發推廣工作;
8、負責交通行業科技信息和專利、技術合同的管理工作;
9、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標準、計量、質量和技術監督工作;
10、開展交通行業人員素質教育,指導交通職業技術教育、成人學歷教育和各類培訓工作。
運輸管理安全監督處
1、擬定道路、水路運輸的行業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行使交通運輸行業管理職能;
2、負責運價政策的擬定;
3、負責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進行調控;
4、負責涉外運輸的審批管理;
5、負責運輸業引進外資的立項審核、外國運輸企業在我省設立辦事機構的審核;
6、負責內河安全監督管理和廳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7、歸口管理交通行業交通安全工作;
8、組織指導行業環境保護工作;
9、行使交通通信行業管理職能。
公路路政管理處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路路政的方針、政策、法規,並負責監督實施;
2、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職能,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協調全省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樑限載標準的車輛行駛公路和公路路產管理工作;
4、負責指導全省公路路政隊伍建設;
5、負責對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的行為進行調查、報告和處理。
6、負責廳機關安全保衛工作,管理、指導廳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審計處
1、負責並指導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
2、對廳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和對交通專項資金徵收、使用及管理進行審計調查;
3、負責交通行業基本建設項目審計;
4、負責組織制定交通部門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5、組織實施對廳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人事處
1、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體制改革、機構編製、行政獎懲,以及勞動保護、計劃生育工作;
2、按管理幹部許可權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
3、負責落實知識分子、專業技術職稱、人才交流、智力引進和對外勞務合作工作;
4、負責辦理和審核出國(境)團組的報批手續,以及海員證審批;
5、負責交通行業社會團體管理;
6、配合從事全省交通行業工種工人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
廳直屬機關黨委
1、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決議,對廳機關和廳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實施領導;
2、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3、制定黨的建設工作規劃、計劃,布置並督促落實工作任務,向黨員代表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4、負責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指導黨組織領導班子的自身建設和黨務幹部隊伍管理工作;
5、指導所屬單位黨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實施黨內監督,向上級黨組織和廳黨組報告有關情況;
6、協助廳黨組管理所屬單位黨、群組織幹部,審批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換屆改選,配合幹部人事部門對廳機關和廳直屬單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調整、獎懲提出意見;
7、按照分工,審議、審批黨員違反黨紀的處分;
8、組織選舉出席上級黨員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的代表;
9、指導所屬單位黨組織的統戰工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監察對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
2、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決定;
3、檢查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以及所屬系統的重要違紀案件,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並按照黨的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作出立案的決定的建議,提出黨紀和政紀處分建議或作出相應的決定,協助配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4、協助駐在部門黨組、行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配合有關部門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進行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和職業道德教育,結合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業務,提出有關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對策和建議;
5、受理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控告、檢舉,受理管轄範圍內的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維護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民主權利、合法利益,保障監察對象依法行使職權;
6、根據駐在部門的領導體制,負責領導(指導)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
省交通產業工會
1、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全省交通系統工會組織建設和各項工會工作的開展;
2、認真履行維護職能,對交通系統貫徹執行國家一系列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工會保障工作,實現、維護和發展廣大職工的經濟、政治利益;
3、組織、引導各級工會大力開展崗位練兵、技術比武、合理化建議、技術協作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4、發動、依靠職工群眾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5、充分運用工會宣傳陣地優勢,通過評先評模、弘揚先進、開展寓教於樂的群眾性文體活動等有效方式,提高職工思想素質,促進交通系統兩個文明建設;
6、管理好工會興辦的各類經濟技術實業。
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亂"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1、對全省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亂"工作的政策、法規、決定、指示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根據協調小組的要求,協調、組織全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亂"工作,綜合分析治理情況,向省和協調小組領導提供治理工作信息;
3、指導、組織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亂"政策法規調研,提供政策法規諮詢;研究起草治理方案、工作意見和檢查評比方案;
4、參與全省公路和水上收費站、檢查站的調研、審核,提出站點設置、調整意見;
5、負責起草省和協調小組有關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亂"的重要報告、領導講話、綜合性文件、信息簡報,承辦、督辦領導批辦件;負責宣傳報道治理公路"三亂"工作;
6、組織明察暗訪,受理群眾投訴公路和水上"三亂"來信、來電、來訪、協調有關部門和市縣進行查處或直接進行調查,並對處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督查。

其他事項


(一)關於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職責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
(二)交通運輸總體規劃及地方民用機場規劃和建設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牽頭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參與。
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做好組織編製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前期工作和有關問題的協調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以及審定工作,協調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協調各種交通運輸形式、擬訂並組織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等職責,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四)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管的職責分工。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由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煙花爆竹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條件,辦理髮放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手續,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活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廳承擔。省公安廳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取得許可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組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煙花爆竹承運單位、運輸工具及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資格認定及其監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煙花爆竹市場經營活動。省供銷合作社負責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
(五)關於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管理的職責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國土資源、港口、航道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開展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管理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和交通運輸部《交通信息公開指南》,我廳編製《福建省交通運輸廳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交通信息提供服務。本《指南》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登錄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查閱本《指南》。
省交通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廳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具有行政職能廳直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省交通廳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內容參見《目錄》):
1、機構設置、主要職能、領導介紹及分工、聯繫方式;
2、法律、法規、規章(可鏈接到交通運輸部、省政府網站查詢)和重要規範性文件;
3、規劃計劃(交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4、統計信息(交通統計信息、公報、行業發展報告、經濟運行情況等);
5、財政預算、決算情況;
6、規費徵收(交通規費的設置項目、依據、標準);
7、政府採購實施情況(按照省財政廳規定的目錄和標準實施政府採購的情況);
8、行政許可(包括公路、水路交通行政許可,交通建設行政許可及證書核發、資質認可等事項);
9、重大建設項目(公路、水運工程等的批准和實施,招投標等情況);
10、交通扶貧情況;
11、應急管理(應急預案、預警信息、應對情況);
12、監督檢查(交通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監督、運輸市場秩序監管等);
25、工作動態(交通政務、行業管理動態);
26、行政處罰(交通行政執法情況);
27、廉政與群團文明建設(交通黨風廉政、工青婦和行業文明建設情況);
28、人事管理(人事任免、公務員考錄、人才評審等);
29、公共服務(交通出行服務等便民事項);
30、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註:按省政府規定,1-12項及25、30項為省直機關統一設置類別;26-29項為我廳自有類別。部分內容若省政府、交通運輸部等已有公開,將設置相應鏈接。
(二)公開形式
主要通過省交通廳門戶網站和公共查閱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公共查閱地點:福建省檔案館、福建省圖書館,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行業報刊及簡報等形式公開。
(三)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2008年5月1日開始執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廳或有關直屬單位申請獲取。我廳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書面申請受理機構:省交通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東水路18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申請人登錄省交通廳門戶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建省交通運輸廳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時間以申請信息到達伺服器時間為準。
2、書面申請。申請人可從省交通廳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后,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一般不受理口頭申請。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三)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或已經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處理申請流程見省交通廳網站公布的流程圖。
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將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將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我廳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廳或具有行政職能的直屬單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向我廳舉報的將依規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廳或具有行政職能的廳直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關於廳直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廳直具有行政職能的6個單位(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運管局、省交通質監站、省交通造價站),需依據本《指南》和《目錄》,相應制定本單位的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廳直其它事業單位也要依據《條例》的精神,積極推行辦事公開工作,參照《指南》和《目錄》,制定本單位辦事公開的制度、規定或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

聯繫地址


地 址:福州市東水路18號

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3日,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政策法規處被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福建省司法廳評為“福建省‘七五’普法中期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