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禁忌症
職業禁忌症
正確的名詞為職業禁忌證,職業禁忌症為錯誤的寫法。
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判定為職業禁忌證:
1)有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導致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更易吸收(從而增加了內劑量)或對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易感,較易發生該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職業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下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能使勞動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下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后能誘發潛在疾病的發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下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會影響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下進入特殊作業崗位會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
6)依據毒物性質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情況,結合以上判定條件進行職業禁忌證的判定。
如血液疾病是接觸苯作業的職業禁忌證,肺結核是接觸硅塵作業的禁忌證,視力減退對於機車乘務員;恐高症、高血壓對於電力工、架子工;高血壓、心臟病對於巡道工、調車人員等均屬職業禁忌證。
GB/T 16854.2-1997 《職業病診斷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第2部分》與GBZ T 157-2002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不贊成 職業禁忌症
GBZ T 157-2009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里改為:職業禁忌證
GBZ/T 260-2014《職業禁忌證界定導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