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儉

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徠王儉,男,漢族,1960年10月生,寧夏中寧人,1977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高級工程師。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信委黨組成員、副書記、副主任。 

人物履歷


1977.09-1978.09 中寧縣城關林場下鄉知青
1978.09-1982.07 西安礦業學院採礦工程系礦井建設工程專業學習
1982.07-1983.09 石炭井礦務局生產處技術員
1983.09-1985.10 石炭井礦務局二礦生產科助理工程師
1985.10-1987.10 靈武礦務局計劃處助理工程師
1987.10-1988.08 靈武礦務局計劃處副主任工程師
1988.08-1993.12 靈武礦務局計劃處副處長
1993.12-1996.09 靈武礦務局基建辦公室主任
1996.09-2000.02 靈武礦務局副局長
2000.02-2002.12 靈州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董事
2002.12-2006.01 寧夏煤業集團公司副總裁、黨委委員
2006.01-2007.11 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會董事、總經理
2007.11-2011.02 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2011.02-2015.11 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2015.11-2017.10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書記、副主任
2017.10- 辭職

人物經歷


曾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10月,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原經信委黨組成員、副書記、副主任王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7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原經信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儉在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長,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公款購買高爾夫球會員卡並參與消費;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搞權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
王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黨的初心使命,貪圖享受,生活奢靡,將手中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甘當“兩面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儉開除黨籍處分,鑒於王儉已於2017年10月辭去公職,不再給予其政務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開庭審理
2020年10月20日,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王儉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公徠訴機關指控:2009年5月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王儉利用擔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多次在工程項目承攬、協議簽訂、工程款支付、設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6042.342萬元(未遂2785.998萬元),其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
區直機關等50餘名黨員幹部旁聽了案件審理,案件將擇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20年12月10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儉犯受賄罪一案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孳息。
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儉自2009年5月至2014年任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煤炭資源整合協議的簽訂、工程款支付、設備物資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7次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行賄款摺合人民幣共計6042萬餘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6042萬餘元,其中未遂2761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數額特別巨大。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決被告人王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