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側寫

犯罪側寫

犯罪側寫是一項常用的調查手段,它在分析犯罪以及犯罪手法的基礎上識別罪犯。但也有人擔憂警察局濫用側寫,因為一些人與罪犯有某些共同之處——或更有甚者僅因膚色便侵擾甚至逮捕這些人。但也有人主張,在這樣一個恐怖主義和暴力犯罪肆意的年代,我們不得不依據犯罪形態而調查某些人,哪怕這種懷疑是基於一個人的種族。

基本介紹


基本側寫

最基本的側寫是 通緝(BOLO)或全境通告(APB)。

全境通告

全境通告是指對被控犯有特定罪行的特定嫌疑人的描述,一般根據目擊者的口供做出。例如,銀行搶劫案發生后,警方可能目擊到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查看監控錄像后發布如下全境通告:有人最後看到嫌疑人進了一輛深藍色的福特皮卡。他當時身穿紅色T恤、黑色牛仔褲。嫌疑人是一名白人男子,身高約1米78,身材瘦削,金髮,發緣后縮。

預測性側寫

預測性側寫讓犯罪側寫更具爭議性。與依據某起特定犯罪行為的證據查找特定的嫌疑人不同,預測性側寫試圖推測哪類人有可能會去犯尚未犯下的罪行。這種側寫本身並不是什麼革命性的構想。警察並不僅僅對犯罪做出事後反應:他們進行巡邏,監視並試圖發現可能揭示潛在犯罪行為的蛛絲馬跡。很少有人質疑警察是否有調查可疑情況或詢問可疑人物的權利。警察局甚至能以犯罪側寫為由實施搜查和抓捕行動,這已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認可。
這裡有一個事例。州警察正在販毒案頻發的某高速路段巡邏。憑以往經驗,警察知道毒販經常使用租來的汽車(通常是大轎車或SUV汽車),清晨駕車,並把後備胎放在後座上以便騰出行李箱空間裝放毒品。
清晨4點,一名警察發現有輛汽車符合以上側寫 特徵。雖然司機沒違反任何主要的交通規則,但警察還是把這輛汽車攔了下來,希望發現一些證據以便搜查這輛車。這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側寫行為。人們有時認為佛羅里達州高速公路巡警鮑勃·沃格爾(Bob Vogel)是在發現犯罪傾向後,創寫書面側寫的第一人,不過在同一時間或在沃格爾運用“積累相似”理論之前其他人可能就已經這樣實踐過了。

種族側寫

種族側寫是 預測性側寫的一種形式,這裡警察考慮的因素之一(或唯一因素)是嫌疑人的膚色或種族。必須注意的是,我們談論的不是抱 種族歧視態度的“無賴警痞”。當然,在執法中的確存在種族主義,正如在任何大群體中都存在種族主義一樣。如果警察局有政策層面的側寫系統包含種族因素,或者警察局範圍的文化在傳授和加強這種側寫行為,真正的爭議就會爆發。一些人認為種族側寫是明目張膽的、機構化的種族主義,這將導致對少數種族群體的不公平侵擾,而另一些人則認為種族側寫並不存在(即警察侵擾罪犯,如果碰巧罪犯是少數種族群體,也不是警察的錯),或認為 種族側寫只是反映現實狀況的必要工具。將事實和觀點分隔開來可能非常困難,因為爭論雙方都使用了同樣的事實來支持各自的觀點。反對種族側寫的人引用了黑人獄犯佔美國監獄犯人數的百分比與整個黑人人口百分比之間的差異,並認為這個差異表明警察不公正地針對黑人。美國2000年的人口普查數據表明黑人佔美國人口總數的12.3%,而司法部門統計數據則表明監獄人數的40%左右是黑人。從美籍西班牙裔中也可以找到類似的差異。但是一些人則提出這些數據僅僅表明黑人和西班牙裔更有犯罪傾向。

DNA側寫

DNA檢驗取得的進展使一些公司聲稱他們僅依據犯罪現場遺留的生物證據就可以確定某個人的人種特徵。如果這類檢驗經得起科學的驗證,那就可以認為這類驗證類似於目擊證人提供的體貌特徵描述。例如,如果警察知道嫌疑人是亞洲人種,他們就可以縮小調查範圍,專門調查亞洲人。不過,警察使用這些信息的方式可能引發爭議——在弗吉尼亞州的夏洛茨維爾市,警察盤查與嫌疑人的種族側寫吻合的人,並隨意地要求人們主動接受DNA檢驗。由此引發了侵擾訴訟。

犯罪側寫

2001年美國在 911事件中受襲(以及後來對美國和世界其他地方的恐怖襲擊)之後,美國格外關注機場安全調查。評論家指出,超出正常比例的“帶阿拉伯體貌特徵”能在 機場安全檢查站被扣留、搜查或盤問。一些人認為根據911恐怖分子的種族背景,這麼做合乎情理。然而,這種行為可能違反公民權利法規,至少有位專家曾指出僅針對中東人群的做法弊大於利。以色列本古里安機場的前安保主管拉斐爾·羅恩(Raphael Ron)表示:“本古里安遭受的最嚴重的襲擊是1972年日本人乾的。如果我們針對特定種族群體進行調查,我們就沒有領會敵人已經領會到的:用非阿拉伯人執行襲擊行動可能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