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登記
房屋產權登記
房屋產權登記,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由有關國家機關對城市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登記。房屋是不動產,取得、變更房屋所有權是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標誌的,這與動產不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產管理條例》等都對此有相關規定。
城市房屋買賣過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佔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權,還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北京市的房屋產權登記機關一般是在房地產管理局或建委,有專門的交易大廳。
申請登記,是指房產權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權利的種類和登記的種類向登記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為。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檢驗證件和填寫申請書、牆界表等。
檢驗證件是整個產權登記的基礎,包括檢驗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身份證件和產權證件必須吻合。申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我國採取實名制原則,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法人代表申請;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使用身份證上的姓名。檢驗有關證件的目的在於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登記資格。只有具有相關產權證件,且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才予以登記。對於違章建築、臨時建築等,不予登記。對於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或需補辦有關手續的,可以准予暫緩登記。在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也應當暫緩登記。
填寫申請書和牆界表,即填寫房屋產權申請書和房屋四面牆界表。牆界表是房屋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供的房屋四面牆體歸屬情況的書面憑證。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和牆界表后,連同產權證件、身份證明等,一起交給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審閱無誤后,辦理收件手續,收取證件。
勘丈繪圖是對已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房屋,進行實地勘察,查清房屋現狀,丈量計算面積,核實牆體歸屬,繪製分戶平面圖,補測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圖(地籍圖),為產權審查和製圖發證提供依據。勘丈繪圖的主要任務包括核實、修正房屋情況、核實牆界和繪製分戶單位平面圖等。將與實際一致的房屋平面圖連同申請書、牆界表、未登記房屋調查表以及分戶單位平面圖等移交給原來的登記人員,並歸入相應的登記檔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對牆界的核實。核實的時候,應有權利人逐一指引,驗證牆界表的真實性,同時再由鄰居確認申請人指界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經雙方確認后再對牆界進行登記。
產權審查,是指以產權、產籍檔案的歷史資料和實地調查、勘察的現實資料為基礎,以國際現行的政策、法律和有關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對照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牆界表以及其他產權證明,認真審查其申請登記的房屋產權來源是否清楚、產權轉移和房屋變動是否合法的整個過程。
產權審查要做到層層把關、“三審定案”(初審、複審和審批)。初審,是指通過查閱產權檔案及有關資料,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是否齊全,核實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產權來源及權利變動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初步的意見。初審以後,要將房屋產權登記的基本情況和初步核查的結果進行公布。在規定的期限內,房屋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據,要求重新複核;沒有異議的,准予確認房屋產權。複審,是指經過初審和公告以後確認房屋產權無異議的,交由複審人員進行全面複核和審查。這是產權審查確認產權、核發產權證書的重要環節。經過以上步驟后,可以確認房屋產權併發放產權證書。
繪製權證包括繕證、配圖、核對、蓋印四個流程。
繕證,即填寫房屋產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配圖,是指將測繪人員經過實地複核后測制的房屋平面圖或分戶單位平面圖、示意圖粘貼在房屋產權證規定的位置上。
核對,是指房屋產權繕寫和粘貼附圖以後再進行校對。核對以申請書為根據,對照檢查房屋產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根的項目有無錯漏,與申請書是否一致;以房屋產權證(或是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根為依據,對照檢查騎縫處的字型大小與權證扉頁的字型大小是否相符;以房屋產權證(或是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存根為根據,對照檢查房屋平面圖的各項有無錯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問題,再詢問清楚和補齊後方可進行繪製。
蓋印,即在登記複核后,依次在房屋產權證存根與房屋產權證的騎縫處和圖證結合處,另蓋騎縫專用章和房管機關的鋼印,並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收費發證是房屋產權登記工作的最後一道程序,包括徵稅、收費和發證。產權人繳納的稅費,原則上應包括印花稅和登記費、勘測丈測費、權證工本費等。房屋的買賣、贈與、典當以及不等價交換等,都要由承受人繳納契稅和印花稅,一般委託房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交易手續時代為徵收。
發證,即產權人繳納稅費后,由發證機關發出領證通知書,產權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攜收件收據、繳納稅費收據以及身份證件等到發證機關,經檢驗無誤后,發給房屋產權證書。
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屋權屬證書主要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這些證書是表明權利人對特點房屋享有所有權、共同所有權、他項權(抵押權)的憑證。只要權利人擁有這些證書且證書記載的姓名與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證書上記載的人為相應權利的享有人。
城市房屋買賣過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佔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權,還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