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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制度
中國的幕府制度
中國古代權臣、戎帥、疆吏、牧守引薦親信士人以入府署參與行事決策的制度。“幕府”原指古代將軍的府署(因軍隊出征,使用帳幕,故稱),亦指運籌帷幕之大將。後世將地方軍政大吏的府署稱作幕府。幕府中的僚屬稱幕僚。故幕府制度也稱幕僚制度。幕僚同編入正規官制的官吏有明顯的區別。其主要功能為:置備顧問、咨議謀划、參與決策、掌握機要、典屬文書,乃至迎接賓客、經辦庶務或代主巡行出使等,其中尤以參議決策和掌握機要為重。幕府制度在實施封建統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秦漢是封建官制體系草創時期,分工不細,機制不完備,各級長官難以單獨完成朝廷賦予的職守。於是,三公郡守開府自辟椽屬、令史以為輔佐差使,就成為一種制度而保存下來。這些屬官,初為官內編製,但在實踐中逐漸與正規職官有別。在地方上更為明顯。西漢州刺史為朝廷派出巡察郡國的官員,不能像郡守那樣設置開府。一個刺史統數郡國,照顧不過來,遂“皆有從事史假佐”(《後漢書·百官志》),人員大多由刺史自己招聘。東漢時,刺史正式成為州級行政長官,更有了“皆自辟除”僚屬的權力,幕僚機構隨之膨脹。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封建官制紊亂,政治動亂,幕僚職能空前活躍,使幕府制度發展成熟。參軍、記室、軍師、主簿等幕稱的出現,標誌著不同於正官系列的幕僚機制在分工、職能方面趨於細化完善。漢代,三司(大司空、大司馬、大司徒)開府,到了魏晉,凡有將軍或持節都督等諸軍事頭銜而開府儀同三司者,不計其數,幕僚侵代和超越正官的現象也逐步達到頂峰,甚至幕府成為取代中央的霸府,並轉換成新王朝的行政中樞。
隋、唐統治者一度廢禁自辟幕僚制度,但此後仍延續下來,並日趨完善。唐代節度使幕府編製是法定的,但朝廷又承認無編製限額的慣例。這時,辟用方式更加多樣,拓寬了自聘幕僚的途徑,強化了幕主與幕僚之間的主客關係。
宋代中央對幕府制度限制較嚴,聘用由自辟改為中央任命,大量幕職編入正官。凡簽書判官廳公事、節度觀察防禦團練推官、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等幕職官由中央任命。這意味著直接向中央政權負責,又有監督主官的職能,是幕府制度發展的一個轉折。金、元、明三代為加強中央集權制,基本上採取了宋代的做法。
清代的職官制度更加完備,職官的分工細化,由國家委派幕職的制度已無存在意義,於是,幕僚又變為私聘。而且,被聘入幕者不必拘於出身德行;入聘后的地位,既非正官屬吏,又無固定的任期和按品級規定的薪俸。他們只是各級幕主處理政務公事的智囊和代辦。一般稱師爺或老夫子。其主要職掌是刑名和錢糧兩項。清代幕僚的地位,已不能像古之長史參軍那樣與正官相提並論了。
幕府制度與中國封建社會相始終,有其深刻的社會原因。封建中央集權制度的權力過於集中,以及以人治為特徵的統治方式,是造成幕府制度發展的主要原因;封建等級制度的存在,使大量出身低微的士人把入幕當作唯一的進身之路,則是幕府制度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幕府制度的主要特點是:①幕府是各級封建統治者最重要的佐理之一。幕府的僚屬多為主官自辟,或有奏請,或私聘。幕僚多無固定職掌、不入品秩、不見編製,與一般佐官屬吏有別。但是,幕僚多為幕主的親信,他們是依附於封建統治階級的一個地位特殊的階層。②幕僚在封建統治中有特殊作用,幕府機制常有削弱或取代正規官制的重要特徵。每次政權更替,新君主往往把自己的幕僚班子轉化為新王朝行政中樞,然後再培養新的幕僚班子削弱或取代新官制。封建職官制度出現的內外有別、名實不符、職權分離等怪現象,皆與幕府制度有關。③幕府多為地方軍政大員所置。幕府制度的發展,從一定意義上說,是地方勢力對中央的抗衡。幕府制度的興廢,經常是中央和地方勢力消長的晴雨表。④幕府制度是對封建官制的重要補充。封建官制中決策、行政、監察分立又互相牽制的體系,並不能完全解決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衝突,維持勢力均衡。幕府的特殊機制發揮了特殊功能,達到維護特殊利益之目的。幕府制度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