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英文版歐盟條約里正式名稱:Court of Justice。一般為了辨識,會加個官方所無的形容詞: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根據歐盟法律為歐洲聯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審上訴,以及特殊案件的一審。作為歐盟法院的一部分,其負有解釋歐盟法律和確保其在各歐盟會員國間能被平等適用的任務。

1952年,歐洲法院於盧森堡市設立,其法官由各個歐盟會員國所推派的法官組成(現有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審官),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可能由3個、5個或15個法官加以審理。

2018年12月10日,歐洲法院裁定英國可以單方面撤回其遞交給歐盟的“脫歐”請求。

工作範圍


“歐盟法院應當審查由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審查由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以及歐洲議會制定的旨在對第三方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對於他們所作的建議和意見除外。”(歐洲聯盟條約第230條)
為了減輕歐洲法院的負擔,1986年依據《單一歐洲文件》建立了一個初審法院。從此個人或企業單位直接上訴時都由初審法院解決。歐洲法院只是複審法院。歐盟委員會以及成員國的上訴依然由歐洲法院負責。

工作語言


歐洲法院的法庭語言可以是歐洲聯盟成員國的任何一種官方語言以及愛爾蘭語。法官及當事人的陳述被同步翻譯。
法庭的內部工作語言是法語。

人員組成


歐洲法院由各成員國協商一致任命的15名法官和9名檢察官組成,任期6年,可以連任,每3年輪換一半。法院院長在法官中推選,任期3年。

主要職能


包括確保遵守歐洲聯盟的法律如各共同體的成立條約,成員國簽訂或參加的條約,以及共同體機關依法定職權制定的法律;並以此作為司法的基礎。歐洲法院就各成員國國內法院在涉及共同體法的案件中請求發表權威意見時所作的裁決,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導意義,而它就各成員國、共同體機關、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向其提起的訴訟所作的判決,則更具有強化共同體法的作用。
歐洲法院的初審法院作為歐洲法院的內設審判機構僅就部分案件行使管轄權——負責初審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提起的訴訟,以及歐共體機構與其僱員之間的爭議。當事人如果對於初審法院的決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訴至歐洲法院。但上訴的理由嚴格限定在三個方面,即初審法院欠缺管轄權、違反程序規則或錯誤適用歐盟法。歐洲法院對上訴有權進行資格審查,可以駁回上訴。歐洲法院的上訴程序是公開的,對一審判決可以支持、推翻或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作為歐洲聯盟的最高司法機關,歐洲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根據《馬斯特里赫特條約》規定,歐洲法院對違反條約義務,不執行法院裁決及判決的當事國政府及個人有處罰的權力。

審理案例


2018年12月10日,歐洲法院裁定英國可以單方面撤回其遞交給歐盟的“脫歐”請求。若撤回,英國仍將作為歐盟成員國享有現有權利。
歐洲法院在裁定書上強調,只要歐盟與該成員國之間簽訂的“脫歐”協議尚未生效,或者尚未達成此類協議,那麼在成員國遞交“脫歐”意向書的兩年內或者“脫歐”過渡期內,成員國都可以撤回“脫歐”請求。
裁定書同時強調,成員國必須經由符合本國憲法要求的民主程序才能做出“撤回請求”的決定,同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遞交歐洲理事會。一旦遞交“撤回請求”,相關成員國在歐盟內的權利和地位沒有變化,同時“脫歐”程序自動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