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運輸工具

進出境運輸工具

運載海關監管貨物進出境包括船舶、航空器、火車、汽車和其它運輸工具。用以載用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並在國際間運營的各種境內或境外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

範圍


根據該規定,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對象是:
1.船舶。包括進出關境的海上、國界江河上的來往船舶;轉運、駁運進出境客貨的船舶;兼營境內外客貨運輸船舶;裝載普通客貨的軍船。以上船舶包括機動及非機動。
2.車輛。包括進出關境的客車、貨車、行李車、郵車、機動車、發電車軌道車和進出境的汽車、人力車等。
3.航空器。包括所有進出關境的民用航空器。進出關境軍用航空器裝載普通客貨時,也受海關監管
4.馱畜。包括載運進出境客貨的馬、驢、牛、駱駝等馱運牲畜。

海關監管目的


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實施監管的目的,是確保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物品合法進出境。海關需要通過審核單證,實地實物查驗來判斷運輸工具負責人向海關申報的事項是否屬實,從而判斷運輸工具及所載貨物、物品的進出是否符合海關監管規定。
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的根本目的,在於體現國家主權、維護國家主權和促進友好往來。監管的具體目的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1.作業監管
運輸工具航行、裝卸貨物、物品和上下旅客,應通知海關,並接受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裝卸完畢,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海關據此進行徵稅和統計。
2.物料監管
運輸工具在進境前所載和進境后所添裝的物料、燃料應當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監管,包括:燃料用油、淡水、蔬菜、食品、船舶小賣部商品及船舶維修用品、零配件等。
3.物品監管
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及其他上下人員所攜帶的物品,應如實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並依法辦理征免稅手續;數量大的,應提前通知海關,集中辦理。

海關監管程序


監管程序一般是指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的工作步驟和次序。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管理是從有關企業的運輸工具的註冊登記開始,通過每次進出境的活動及轉港、轉關運輸等活動,實現海關有效管理。
1.前期管理
是指海關對我國經營國際運輸的有關企業及有關運輸工具在實際營運前採取的註冊登記制度。這是維護進出境秩序,加強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管理的有效措施。
按照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法規的規定,我國國內運輸企業經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和經貿部門批准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后,持有關批件到公司所在地海關辦理企業的註冊和有關運輸工具的註冊登記手續,由海關予以註冊登記,並核發相應的批件和證書後,方能投入進出境運輸。
2.現場管理
根據海關監管法規定,運輸工具應在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出境。進出境時,運輸工具負責人須如實申報交驗有關單證,接受海關檢查。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監管在這個階段主要分受理申報、檢查、放行三個環節進行。
3.後續管理
這一階段海關主要是依據監管法規的有關規定,對進出境運輸工具在境內停留期間、轉港、轉關運輸等活動實施管理。海關針對此階段海關監管的特點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確保有關監管職能的實現。

海關監管規定


1.進出境運輸工具必須經過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或出境。
2.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或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有關單證,並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停留在設立海關的地點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不得擅自駛離。
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時,應當遵守海關監管規定,辦理海關手續;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不得改駛境外。
3.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和駛離時間,停留地點,停留期間更換地點以及裝卸貨物、物品時間,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海關。
4.進出境運輸工具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上下進出境旅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裝卸完畢,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上下進出境運輸工具的人員所攜帶的物品,應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檢查。
5.海關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並根據海關的要求開啟艙室、房間、車門;海關認為有走私嫌疑的,應當開拆可能藏匿走私物品、貨物的部位,搬運貨物、物料。海關檢查完畢,負責人應當在海關檢查記錄上簽字。海關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隨運輸工具執行職務,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提供方便。
6.進境運輸工具在進境以後向海關申報以前,出境運輸工具在辦結海關手續以後出境以前,應當按照交通主管機關規定的路線行進;如交通主管機關沒有規定,則由海關指定。
7.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和出境的境內運輸工具,未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並繳納關稅的,不得轉讓或移作他用。
8.進出境船舶及航空器等運輸工具,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設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拋擲,起卸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立即報告附近海關。
9.進出境船舶、汽車和航空器兼營境內客、貨運輸,需經海關同意,並應當符合海關監管的要求。進出境運輸工具改營境內運輸,需向海關辦理手續。
10.沿海運輸船舶、漁船和從事海上作業的特種船舶,未經海關同意,不得載運或者換取、買賣、轉讓進出境貨物物品。
11.進出境運輸工具在進境前所裝載和在進境后所添裝的物料、燃料應受海關監管。
12.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需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