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民政局
三亞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三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09〕40號),設置三亞市民政局,為主管全市民政事務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三亞市民政局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負責新辦、變更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
2、負責涉外婚姻登記。
3、負責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審批。
4、社會工作。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社會救助和醫療救助職責,統籌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我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各項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全市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本市民辦非企業的登記管理、年檢;執法監察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民辦非企業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配合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開展雙擁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負責全市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人員、複員退伍軍人的撫恤和優撫補助;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維護和監管。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複員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教育;負責移交我市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徵兵工作;推薦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六)負責全市的救災工作,調查核實災情和上報災情,組織發動災民生產自救,安排災區群眾生活;儲備、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接收和分配並監督使用捐贈的救災款物;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配合開展國內國際減災合作。
(七)擬定我市社會救助規劃、標準,健全、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加強社會救助動態管理力度;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市城鄉敬老院設施建設;參與擬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規定和辦法;負責全市城鄉救助體系建設的協調和日常工作。
(八)根據國家和省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方針政策,提出本市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社區服務建設工作措施和辦法,推動社區服務建設。
(九)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婚姻習俗改革工作;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棄嬰、兒童收養審批和登記工作,負責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審批,負責殯葬管理、殯葬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全市區鎮和村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上報審批;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和重點建築物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工作;負責標準地名資料的收集整理、編錄和信息庫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推進社會老年人工作,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新辦、變更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福利彩票發行和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對所屬單位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檢查監督;負責民政法制建設和民政法規宣傳工作。
(十五)負責檢查指導各區、鎮、農場民政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內設7個科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文件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人秘事務、檔案管理和機關後勤事務工作;制定機關內部制度;負責辦公現代化、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本局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的黨務紀檢監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計劃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依法受理行政審批事項;配合市政務服務中心或其他相關部門完成有關聯審、聯辦事項;受理有關許可政策法規、辦件諮詢;完成本單位和市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負責新辦、變更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負責棄嬰、兒童收養審批和登記工作;負責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審批;聯繫市慈善總會工作,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福利彩票發行和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殯葬管理、殯葬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婚姻習俗改革;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市社團和市屬民辦非企業的登記管理、年檢;執法監察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優撫安置科(軍隊離退休幹部退役軍人安置辦公室)
配合市雙擁領導小組開展雙擁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負責全市烈屬、殘廢軍人、複員退伍軍人優待補助、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致殘的撫恤;指導區、鄉鎮優撫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維護和監管;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士官兵、複員軍人的接收、安置和教育;負責移交我市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推薦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四)救災科
負責全市的救災工作,調查核實災情和上報災情,組織發動災民生產自救,安排災區群眾生活;儲備、管理和發放救災款物,接收和分配並監督使用捐贈的救災款物,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配合開展國內國際減災合作。
(五)社會救助科
擬定我市社會救助規劃、標準,健全、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五保戶救助、孤兒救助和敬老院設施建設;負責組織和指導救濟等社會互助活動;參與擬定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司法救助相關規定、辦法;負責全市社會救助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和信息網路建設;負責全市城鄉救助體系建設的協調和日常工作。
(六)基層政權社區建設與區劃地名科
提出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社區建設工作措施和辦法,推動社區建設;組織指導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志願者在社區開展工作;負責全市區、鎮和村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上報審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行政區劃名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人文地理實體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地名和重點建築物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以及標準地名資料的收集整理、編錄和信息庫建設工作。
(七)三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辦理三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三亞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政策建議和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實施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檢查、督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有關老齡工作的調研和信息收集、整理,指導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市民政局行政編製2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行政審批辦公室、軍隊離退休幹部退役軍人安置辦公室領導職數)。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製2名。
中國公民在海南收養子女指南
一、申辦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三)《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的規定》。
二、申辦對象
(一)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
(二)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三)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條件中“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送養人條件中“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被收養人條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不受收養人條件、送養人條件中“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被收養人條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和收養1名的限制。
三、提交材料
(一)送養人須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
2、被收養人戶籍證明;
3、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4、被收養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1張。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其被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結婚證、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提交其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或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血親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屬殘疾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二)收養人為內地居民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配偶者還應出具結婚證;
2、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證明。
(三)收養人為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收養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及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四)收養人為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收養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以及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五)收養人為香港居民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2、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收養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以及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六)收養人為澳門居民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2、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3、澳門社會工作局出具的《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
4、收養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以及和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七)收養人為台灣居民的,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收養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相片各1張、被收養人二寸半身免冠合影2張
地址:文明路145號三亞市人民政府第二辦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