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管理

利率管理

利率管理是中央銀行對利率的制定、貫徹執行,以及協調、仲裁和處理利率糾紛等的管理。利率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確定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等法定利率水平;確定浮動利率的範圍和浮動幅度; 引導和管理各種市場利率; 制定各種存款、貸款的計息、結息規則; 監督金融機構執行利率政策; 協調、仲裁和處理利率糾紛等。

利率管理簡介


沿革

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制度剛建立時,基本實行指導性利率管理,即中央銀行通過再貼現率以及在公開市場上買賣證券的價格來引導和指導整個市場利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由其自行決定。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打破了指導性利率管理的格局,開始實行指令性利率管理,對存款利率實行最高限額控制,貸款利率可在競爭中自由確定。由於經濟形勢和金融形勢在40年後發生了很大變化,指令性利率管理出現了一些弊病,因而,在70年代,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開始放棄指令性利率管理,又重新回到指導性利率管理體制。在發展中國家,利率管理具有強烈的指令性,受限制的利率種類比較多,對存款利率、貸款利率均實行最高限制。對金融市場上除政府債券外的信用工具實行收益管制,但在經濟起飛以後,指令性利率管理也同樣出現了一些問題,因而,在一些國家如土耳其、印度尼西亞等先後放棄了利率限額管制,實行了以中央銀行利率為中心的指導性利率管理體制。

中國利率管理許可權和管理辦法

利率管理權主要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利率重大調整均由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批准,各級分行和專業銀行沒有變動利率的權力。

歷史事件


1979年以後,人民銀行在利率管理上有所鬆動,首先,信託投資公司吸收和發放的存、貸款,其利率可以上下浮動20%,1982年,又授權各專業銀行貸款利率可以下浮20%,其浮動幅度和範圍均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掌握。中國境內的外幣貸款利率授權中國銀行制定並公布。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城鄉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據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利潤大小、償還能力、信用好壞等適當上浮。
1983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後,除正常調整利率外,主要加強了利率管理,制定了一些具體規定,1990年又作了補充,制定了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許可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家利率政策,負責擬定有關利率管理的法規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規章,根據國務院決定或授權確定調整存款、貸款、同業拆借和債券利率及其浮動幅度,領導各級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協調、仲裁、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違犯規定的行為。

宗旨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行主要是貫徹落實總行的利率政策,檢查、監督、調查、分析本地區金融機構利率政策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各專業銀行可制定本系統內部的上存、借用、聯行和同業往來以及行社往來利率,對本系統的利率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賞罰方式


在明確各自分工的情況下,對拒不按照規定執行的違規者也制定了處罰辦法。①對擅自降低、提高或以變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債券利率的金融機構,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數額處以同額罰款。對少付利息的,責令其向存款方如數補付;對多付利息的,責令其將非法吸收的存款,專戶、無息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直至該存款到期。②對擅自降低、提高或以變相形式降低、提高貸款利率的金融機構,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處以同額罰款。多收利息后,責令其向借款方如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