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律》是中國封建法律篇名之一,專列性質不宜列入其他各篇的法規,故因雜而得名。李悝《法經》6篇,雜法為第五,秦改稱雜律,後代相沿,至北周稱雜犯律,隋唐又復稱雜律。唐律的雜律計2卷62條,包括私鑄錢幣,負債不償,賭博,決堤和度量不公等內容。明清律中列雜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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