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瓶費
開瓶費
開瓶費,就是到飯店吃飯,如果自帶酒水,要另收的費用。所謂“開瓶費”無論怎麼辯解,不過是限制顧客自帶酒水的手段,而顧客自帶酒水無非是因為飯店酒水價格高得離譜。酒水本不是飯店的產品,飯館不過倒一下手,價格就至少翻番。所以八成飯館都謝絕自帶酒水,因為四川省餐飲業創造的產值中酒水就佔到30%左右。
開瓶費
開瓶費
服務員收取開瓶費一般分2種。第一種是按每個服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個人推銷出多少酒水,然後推銷出的酒水的開瓶費都是自己的了。這其中是不包括跑菜生和吧台服務人員的。第2種是本酒店一個月共做了多少的開瓶費。然後每個人平分,這其中可能包含跑菜生和吧台服務人員。也就是說大家是共利的。這其中飯店本身還是沒有利潤可拿。
開瓶費
2013年杭州的一些檔次較高的酒店,開一瓶自帶酒要收四五百元的“開瓶費”,一般中檔的也要收取一兩百元。杭州凱悅飯店的服務員說,收“開瓶費”是行規,全國都一樣。
開瓶費民事權利之爭的立法啟示
第一點
立法的本質是要解決利益之爭,儘可能達到雙贏。公共政策(其中包括立法決策)的本質是解決利益分配問題。人的利益追求是人類的行為動因。由於不同的人(如消費者與經營者)擁有不同的利益與價值,會造成彼此間的利益衝突。公共政策通過國家的政治權力,對這一複雜的利益關係進行調整和分配。就開瓶費之爭而言,立法既要適度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又要尊重市場經濟規律,使經營者保持一定利潤空間,儘可能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達到雙贏的目的。
第二點
立法是經濟社會生活的客觀反映。馬克思主義法律觀認為,立法歸根結底是由經濟基礎和社會存在決定的。實踐中,一旦出現經營者將收取開瓶費、提供品種不全且價格過高的酒水、謝絕自帶酒水等作為行業規則、行業慣例的情況,廣大消費者的權利就會受到普遍性侵害。當本是平等的民事雙方,一方明顯強勢於另一方時,國家權力就需要適時進行干預(無論是解決個案的司法判決形式還是普遍適用的立法決策形式),對失衡的利益進行調整,更多地保護弱勢方的權利。
事例
海淀法院在經歷一段時期后,判決結果由不支持消費者轉變為支持消費者,其實質是司法背後的經濟社會生活。立法決策亦是如此,必須客觀反映某一階段、某一地域的社會內在規律。也就是說,當多數普通群眾(而非少數有錢人)將餐館當成了日常消費場所,並且普遍反映開瓶費是不合理收費時,立法、行政、司法決策就必須面對、適應這種客觀的社會需求和利益追求。
第三點
立法要注意把握立法時機。立法時機的把握,要求立法決策者充分了解該項立法的社會需要與利益追求,權衡立法條件的成熟程度和立法需求的緩急狀況,做出是否立法、何時立法、如何立法等策略性選擇。這對於立法工作的成敗得失起著關鍵性作用。在開瓶費之爭中,海淀法院以個案審查方式對這一難題定紛止爭,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在實踐中,卻未得到經營者的普遍認同。筆者認為,面對這種社會客觀狀況,立法決策者更需要慎重權衡,可考慮先由政府部門組織消費者協會、餐飲行業協會等利益代表方進行充分溝通、充分實踐,待立法時機成熟后,再啟動立法程序。有參考價值的是,2006年成都市消費者協會與成都餐飲同業公會聯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飲行業企業經營行為規範(試行)》提出,餐飲企業應該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處置顧客自帶酒水的相關事宜。餐飲企業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時不免除其食品衛生責任。應該說,這樣的規範如果在實踐中得到了普遍推行、認同,就會為立法以至今後執法奠定較好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