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用地項目目錄
201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目錄
限制用地項目目錄是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與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以下分別簡稱《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
一、本通知的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錄》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三、凡列入《禁止目錄》的建設項目或者採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規模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四、凡採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或者生產明令淘汰產品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五、《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執行中,國務院發布的產業政策和土地資源管理政策對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另有規定的,按國務院規定辦理。
六、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適時修訂《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符合本《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
七、《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執行中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處理。
八、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96號)和《關於印發<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54號)同時廢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進一步增強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嚴格土地供應政策,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依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我部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發布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基礎上,增補了相關內容。現予以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的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
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採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建設項目或者採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四、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