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費

排污收費

排污收費,國家機關按照法令規定對排放污染物的組織和個人徵收把環境當作污染物的凈化場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支付排污費的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超過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按標準交納費用的制度。

正文


國家機關按照法令規定對排放污染物的組織和個人(即污染者)徵收排污費的制度。這是貫徹污染者負擔原則的一種形式。在國外稱為污染收費或徵收污染稅。

收費的理論

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要素是人類生存的必需條件,它們具有凈化污染物的功能。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把環境當作污染物的凈化場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費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污染物的排放量越來越大,超過了環境凈化能力,使環境質量不斷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世界上許多城市和工業區,新鮮的空氣、清潔的水現在已成為一種短缺的資源。凈化被污染的空氣和水,或者從遠處和地層深處獲得潔凈的水源,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一些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來負擔。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環境,也就是損害了環境質量,應該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樣支付一定的費用,並應承擔治理污染的費用和補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不應該把因環境污染而支付的費用轉嫁給社會,從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徵收污染稅的主張。
實施狀況德國於1904年在污染嚴重的魯爾重工業區最先實行排污收費制度。1976年 9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徵收排污費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廢水徵稅法》。目前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的有法國、日本、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國。中國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收取排污費。”1982年 2月國務院公布了《徵收排污費暫行規定》,同年7月1日在全國各地實施。排污收費是控制污染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是運用經濟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擔污染對社會損害的責任,把外部不經濟內在化,用以促進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中國在《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指出,排污收費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實踐證明,排污收費能起到促進治理污染的作用。排污費的徵收方法和用途 對於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各國做法並不相同。 ①收費的依據。大致有兩種:一種是以環境質量作依據,凡是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者,都要繳納排污費。例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規定,向水源排放的廢水,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數量徵收費用,並規定從1981年1月1日起每個有害物單位的年徵稅率為12馬克,以後按年度累進遞增。另一種是以環境標準作依據。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收費;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便收費;超過量越大,收費越高。中國採取后一種辦法。 ②收費的標準。從排污收費的目的來說,收費標準應該高於或者至少等於為治理所排污染物所支付的費用,以促進污染者治理污染;如果收費標準低於治理費用,污染者就會寧願交排污費而不願治理。中國目前規定的排放污染物收費標準,除了考慮污染治理費用外,還考慮企業管理水平、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對產品成本的影響等多種因素。污染嚴重的城市,收費標準可適當提高。為了防止收費標準偏低而影響企業治理污染積極性,規定對繳納排污費后仍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單位,從開徵第三年起,每年增加繳納5%的排污費。 ③排污費的使用。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用於治理已污染了的環境和補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一種是用於補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中國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排污費的收入列入預算,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由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主要用於補助企業治理污染源和綜合治理工程。配圖
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