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婦女綜合征

長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婦女表現出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模式

徠受虐婦女綜合症原來是一個社會心理學的名詞。在北美成為一個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在法律上被用來指長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婦女表現出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模式。受虐婦女綜合症是由暴力周期(Cycle Of Violence)和後天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二個概念組成的。這個概念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驅、美國臨床法醫心理學家雷諾爾·沃柯(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的。

簡介


基本背景

發達國家在上個世紀60年代開始關注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1970—1980年代,發達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制定了一系列預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刑事政策,如警察部門對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政策、“必須現場拘留”政策,檢察機關的“必須起訴”政策、“不得撤銷案件”,和法院禁止施暴人靠近受害人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或者禁止施暴人以任何方式接觸受害人的“禁止令”、“保護令”等等。為了給受害人逃脫家庭暴力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第一家受虐婦女庇護所在美國出現后,國家和民間組織開辦的各種庇護所在各國相繼出現。至90年代,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免受家庭暴力和刑事司法體系的雙重侵害,已成為發達國家的政府和社會的共識。
同時,發達國家在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方面,也發展出一整套成熟的理論,其中最著名的,是受虐婦女綜合症理論。

基本理論介紹

受虐婦女綜合症原是一個社會心理學的概念,在北美成為一個法律概念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最早是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驅、美國臨床法醫心理學家雷諾爾。沃柯(lenoreWalker)醫生提出。沃柯醫生在對400名受虐婦女的跟蹤治療和研究后發現,長期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通常會表現出的一種特殊的心理和行為模式。這種心理和行為模式,和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受極限時,受害人採取以暴制暴的行為之間,有密切的關聯性。這種模式可以解釋,受虐婦女(1)為什麼不離開施暴人,(2)她們殺夫行為的合理性。受虐婦女綜合症理論,是由家庭暴力的周期性(Cycle Of Violence)和後天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兩個概念組成的

暴力周期


第一周期

暴力周期指的是婚姻或同居關係中暴力的周期性變化。它分為氣氛日趨緊張(Tension Building Phase)、惡性暴力(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和柔情與充滿悔恨的愛三個周期(Kindness andcontriteLoving Behavior)。第一周期持續的時間較長,伴有經常性的輕微的暴力。施暴丈夫不斷沖受害人表現出莫名的敵意和憤怒。受虐妻子為了避免挨打,拚命設法迎合他的意思,滿足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逆來順受。這種緊張氣氛一直持續到第二周期。

第二周期

在第二周期中,夫妻之間嚴重暴力頗頗發生。施暴丈夫的脾氣完全失控,動輒將妻子往死里打。研究發現,這一周期暴力的嚴重程度和失控的性質與第一周期的暴力相比,不可同日而語。這一周期嚴重暴力的發生與受虐妻子的行為根本沒有關係,而只是與暴虐丈夫自己的心境和他在外面碰到的不順心的事情有關。有的時候,當受虐妻子意識到第二周期的暴力不可避免地要爆發時,她甚至會有意識地提前“引爆”,以便趕緊過這一關而進入第三周期

第三周期

在第三周期,夫妻之間重歸於好,可謂雨過天晴,溫馨甜蜜。施暴丈夫真心地懺悔自己的暴力行為,甚至給受虐妻子買來鮮花或貴重禮品,或帶她去飯店吃飯等等,以求得原諒。他真誠地保證永遠不會再傷害她。受虐的妻子願意相信他,相信這一周期丈夫所表現的是真正的他,是自己當初嫁的人。雖然妻子知道第三周期的好日子很快會被第一周期取代,但是這一周期施暴丈夫表現出的愛和溫柔,使妻子有了留下來繼續與他共同生活的理由。另外,大多數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妻子都對婚姻抱有傳統的觀念:即愛情和婚姻要從一而終。他們往往情願留在這種時好時壞的充滿暴力的婚姻關係中,無望地企圖幫助暴虐的丈夫改掉“壞毛病”。於是,家庭暴力也就周而復始地周期下去,使受虐婦女長期過著提心弔膽,擔驚受怕的日子。

無助感


徠後天無助感是沃柯博士為了解釋受虐婦女不能主動終止暴力婚姻的原因而提出的。後天無助感這一詞最初來源於心理學家馬丁。沙利格文(Martin Seligman)在60年代的一次試驗。沙利格文將幾條狗放在一隻鐵籠子里,每天不定時地電擊鐵籠子的各個部位。開始,狗們在籠子里不斷左右跳躍,試圖躲避電擊,但它們很快便發現無處可躲。狗們於是停止了積極的躲避行為,而改為採取盡量減少痛苦的方式(如受到電擊時,就臉朝下趴在鐵籠子里一動不動,以盡量減少痛苦)。狗們似乎明白了,與其無望地躲避,不如靜靜地忍受。沃柯博士認為,受虐婦女對家庭暴力的反應,與狗們在鐵籠子里受到電擊后處於無處可躲的狀態中的反應是相似的。受虐婦女長期遭受暴力后,在心理上就會處於癱瘓狀態,她們從無數次的挨打中“認識”到,她們無力阻止丈夫或男友對她們實施的暴力。每一次來自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都使她們更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無助。久而久之,她們在這種心理狀態下變得越來越被動,越來越順從,也越來越無助了。大多數關於受虐婦女綜合症的專家證據,都著重描述和解釋受虐婦女的這種無助感現象。

證據運用


受虐婦女綜合症作為專家證據,除被辯方用來證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處罰外,還被公訴方當作控訴證據來使用,用於指控施暴人犯罪行為的存在,或犯罪行為已造成嚴重後果的證據。如:公訴人對施暴人提起公訴時,請專家出庭作證,證明受虐妻子以前所做證詞的真實性,從而證明受虐妻子之所以成為不合作證人,是因為受虐婦女綜合症,或證明被告的施暴行為已使受害人出現了受虐婦女綜合症的癥狀,以此作為證明被告的施暴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應當對施暴人從重判處的理由

司法實踐


受虐婦女綜合症作為可採證據,最早見於加拿大的司法實踐,是在1987年。22歲的琳·拉娃莉,在與她的普通法丈夫共同生活的3-4年間,一直遭受丈夫的謾罵和毒打。案發時家庭暴力發生的周期為一周幾次。1983年至1986年期間,病歷記錄她有8次曾被打得去看急診,傷情包括嚴重的青紫傷、鼻樑骨折、多次鼻青臉腫,和烏青眼。1986年8月30日晚上,朋友們來她家聚會。到了31日凌晨,大部分客人都走了以後,丈夫又和拉娃莉吵了起來。據她後來在警察局所錄的口供:拉娃莉知道自己免不了又要挨打,便逃到樓上卧室躲了起來。丈夫追上樓來,把她從衣櫥里拖了出來,給了她一巴掌,在她臉上留下了指印,又朝她的頭部打了兩拳。然後,指著她鼻子說:你是我的女人,叫你幹啥,你就得幹啥。並威脅說待客人離去后,他就要殺了她,除非在此之前,她用槍先斃了他。拉娃莉嚇得深身發抖。只覺得腦子裡除了以前挨打的情景外一片空白。她只記得自己接過他遞過來的槍,扣動了槍栓,子彈不知道飛到哪裡去了。他又給槍上了一顆子彈后遞給了她。在極度恐懼中,拉娃莉在他離開卧室時,從背後開槍殺了他。她因此受到謀殺罪的指控。此案庭審時,拉娃莉提出了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她的律師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她的丈夫在同居期間經常毆打她。辯護律師還請來了有著豐富的治療受虐婦女經驗的弗來德·沙恩(Fred Shane)醫生,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沙恩醫生的證詞,是根據他與被告三次共四小時的面談、警察局關於本案的案卷材料、被告1983-1985年間在醫院接受外傷治療的病歷記錄,和與被告的母親面談后提出的。專家證言證明拉娃莉有明顯的受虐婦女綜合症特徵,她的殺人行為,是長期受暴婦女面對來自施暴人的死亡威脅時,在極度恐懼之中,做出的合理反應。公訴人認為,夫妻打架,是人人皆知的常識,不是專門知識,因此,不需要專家證據。公訴人要求法官裁定受虐婦女綜合症為不可採證據。公訴人還認為,大量的證據已經證明,拉娃莉雖然頻繁地挨打,但卻沒有和他分手,這次又從背後開槍打死了他,陪審團據此足以作出正確的判斷:拉娃莉故意殺人。一審法官認為,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給受害人的心理和行為造成的影響,是由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成員所不可能了解的,屬於專門知識,需要專家協助。拉娃莉受暴的經歷,和她最終的殺人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此,受虐婦女綜合症的專家證言,符合判例法的規定,是可採證據。一審法官同時指示陪審團,應當完全忽略專家證人基於不可採證據資料作出的推論(如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專家基於可採證據資料作出的推論,其證明力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由陪審團做出判斷。陪審團經過集體評議,宣布拉娃莉提出的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成立,拉娃莉無罪。公訴人不服,提起了抗訴。上訴法院多數法官採納了公訴人的主張,於1988年裁定撤消一審判決,重新審理。該案後來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爭議焦點:受虐婦女綜合症專家證據,是否可采;受虐婦女綜合症和正當防衛之間,有無關聯性;一審法官對陪審團的庭審指示,是否充分。加拿大最高法院經過書面審理,支持了拉娃莉提出的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撤消了二審裁定,恢復了一審判決。加拿大最高法院採納受虐婦女綜合症專家證據的出發點是,法律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缺乏性別視角,對於身高,體力、徒手格鬥的能力都不如男性的女性,是不公平的。而缺乏性別意識,勢必影響法官和陪審團對受虐殺夫行為的合理性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 受虐婦女綜合症專家證言, 對審理此案的陪審團來說, 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