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節能協會

中國節能協會

中國節能協會(英文: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縮寫:CECA)是由原國家經貿委於1984年設立的,並於1989年正式在民政部註冊的節能領域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協會在業務上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指導。

中國節能協會是由從事能源開發、轉化、節約、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環境保護、綜合利用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管理機構、社會團體組成的跨部門、跨行業的全國性的非營利專業社會團體。

協會的業務範圍涉及電力、煤炭、石油、機械、電子、冶金、化工、鐵道、交通、建築、有色、環保等行業及部門,擁有眾多企業會員。理事會由國家有關部委、地方節能中心(協會)、大型企業的代表參加,協會工作人員具有長期從事節能政策研究、標準制定、節能監測、節能技術評估推廣及節能領域的相關培訓與諮詢等方面的經驗。

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4A級。

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1、為政府服務:做好國家政策法規的研究與宣傳、節能信息傳播、政策調研等工作。
2、為企業服務: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節能信息交流平台,為企業提供節能方面的技術諮詢及信息服務。
3、為社會服務:面向社會開展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提高全社會節能意識。

組織宗旨

中國節能協會
中國節能協會
協會自成立以來,始終以節約能源、提高能效、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保護環境為己任,以資源節約為中心,緊緊圍繞節能減排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宣傳培訓、諮詢服務和組織節能減排技術開發及推廣應用等活動,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組織結構


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組織搜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節能減排等先進技術文獻資料;協助政府部門對企業節能減排產品質量和用能設備進行評價診斷服務,開展優質節能減排產品的評價推廣工作,並內負責內部常務工作。
財務部
負責財務工作
會員部
負責吸納會員、服務會員,證書更新,採取多種形式培訓節能減排管理與技術人員。
宣傳培訓部
負責普和宣傳節能知識和文化,組織普及和專項培訓。
推广部
負責組織或聯合舉辦節能產品展覽會,開展節能減排技術交流、宣傳推廣國家重點推廣節能減排技術,組織國內外學術活動。
項目部
負責專項項目。

分支機構

鐵道節能專業委員會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
太陽能專業委員會
冶金工業節能專業委員會
玻璃窯爐專業委員會
節電與綠色電能委員會
交通運輸節能專業委員會
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
工業合理用水與循環水利用工作委員會
公共機構節能專業委員會
汽車節能專業委員會
熱泵專業委員會
城市節能專業委員會
節能減排標準化委員會
中小企業節能專業委員會
節能評估專委會
能源計量專委會
校園節能專委會
分散式能源產業聯盟
熱泵產業聯盟
節能低碳專家聯盟
熱電產業聯盟

理事成員

高級顧問
成思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顧秀蓮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韓啟德 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徐匡迪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九三學社中央主席,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席
楊振懷第八、九屆人大常委,原國家水利部部長、黨組書記
張國寶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
王文澤 第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原國家能源投資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理事長
傅志寰 原鐵道部部長、第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主任、中國工程院院士。
副理事長
郭樹言 國務院三峽辦原主任
賈志傑 湖北省原省委書記
李居昌 交通部原副部長
王秦平 國家質檢總局原副局長
姚 兵 原建設部總工程師
徐錠明 原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局長、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高 翔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副局長
白榮春 原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巡視員
張劍鴻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
滕俊恆 生物、能源與環境計量科學和測量技術研究所所長、研究
房 慶 中國節能協會秘書長、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常務理事
孫曉康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謝 極 國家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副司長
楊鐵生 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副司長
宋 偉 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副司長
李命志 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室副主任
朱伽林 中國人民交通出版社社長、原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
王衛東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房地產管理司副司長
邱麓群 原電力部生產司司長
周鳳起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
李鐵男 中標認證中心主任李鐵男 中標認證中心主任
劉顯法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院長
徐志強 國家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處長
韓文科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長
周大地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
戴彥德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
黃 飛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質量管理與節能部副主任
何 平 美國能源基金會工業節能項目主任
徐曉東 全國人大環資委調研室原主任
楊 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主任
朱俊生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委會主任
李愛仙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資源與環境標準化研究所所長
秦海岩 北京鑒衡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總經理
沈龍海 原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主任
羅振濤 中國節能協會太陽能專業委員會主任
王 旭 歐洲電氣電子行業辦事處總經理
周 勝 國際銅業協會(中國)總裁
秘書長
房 慶 中國節能協會副理事長、中國計量研究院資源副院長。
常務副秘書長
宋忠奎 中國計量研究院生物、能源與環境計量科學和測量技術研究所副所長兼能源研究室主任、高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國節能協會
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EC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本社團是由從事能源開發、轉化、節約、管理、研究、教育、信息以及環境保護、綜合利用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管理機構、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跨部門、跨行業的全國性的非營利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本社團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遵循“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以資源節約為中心,開展節能減排方面的調查研究、諮詢宣傳、培訓服務以及組織節能減排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等活動,在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全社會節能減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服務。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等有關政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註冊業務範圍
1.開展我國能源開發和利用發展規劃、新能源、能源管理、節能減排技術,以及國內外節能減排發展現狀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企業提供諮詢。
2.組織搜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節能減排等先進技術文獻資料。
3.宣傳黨和政府的節能減排方針政策,編輯出版與本協會任務有關的會員通訊、期刊、書籍,翻譯文集、資料等;開設本協會網站。
4.建立和開拓節能減排信息渠道,組織節能減排技術和新能源的開發,推廣節能減排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及新產品,開展形式多樣的技術服務。
5.採取多種形式培訓節能減排管理與技術人員。
6.協助政府部門對企業節能減排產品質量和用能設備進行評價診斷服務,開展優質節能減排產品的評價推廣工作。
7.組織或聯合舉辦節能減排產品全國性展覽(銷)會,開展節能減排技術交流。
8.組織國內外學術活動。加強與國內有關團體和專家的聯繫與協作,交流成果;開展國際間節能領域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
9.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熱心節能減排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長辦公會批准;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與使用管理辦法;
(五)審查議案,通過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
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收取與使用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顧問的聘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通過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辦公會制度,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決定協會重要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併到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九年四月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