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農業局
福州市農業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農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農業(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執法工作。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和發展;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負責農業專項資金的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按規定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獸葯(不含獸用生物製品)的許可,負責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獸醫醫療器械、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鑒定和檢測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動植物疫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市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內的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葯葯政葯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不含水生動植物物種)。
(九)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擬訂農機化促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農業機械產品的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二)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榕台農業合作及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實驗區的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農業利用外資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林超任福州市農業局副調研員;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有關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負責重大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督查、檔案、機要、保密、宣傳、信息、信訪、政務公開、行政後勤、應急管理工作和局機關規章制度建設;組織農業和農村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組織、協調農業綜合性的政策研究,參與擬訂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指導農業執法和執法體系建設;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農業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和聽證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工作。
(三)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
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化服務,組織協調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一村一品特色產業發展;承擔涉農信訪工作;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指導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四)計劃財務處(市農業資源區劃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擬訂農業和農村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農業項目申報、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本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計劃管理工作;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企業的改革;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發布農業各類經濟信息工作;負責亞行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農業資源調查、開發和區域發展規劃工作;承擔市農業資源區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科技教育處
承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以及農技推廣體系的建設等相關工作;組織農業科研及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和實施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負責職責分工內的農業“五新”項目的審核和推薦,以及歸口補助資金的計劃安排和項目管理工作;承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參與擬訂農業和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業教育工作,指導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及農牧業村級農技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現代化規劃,扶持具有示範效應的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建設;指導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和“三品一標”等有關工作。
(六)對外對台合作處
承辦農業涉外和涉港澳事務;承擔農業貿易促進、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工作;按規定承辦全市農業利用外資相關事項,指導協調農業對外援助和接受援助工作,承辦協調管理我市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與交流事務;指導全市農業系統外事外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榕台農業合作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舉辦重大涉台農業經貿活動;參與榕台農業合作與交流工作;承擔市對台合作小組有關農牧業方面的日常工作。
(七)種植業管理處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種植業(包括糧食、水果、蔬菜、茶葉、中藥材、食用菌等)發展政策、規劃、計劃;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種植業生產基地建設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承擔管理耕地質量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參與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承擔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工作,承擔種子(種苗)、食用茵茵種、肥料、農藥管理和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的管理;指導農業資源綜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管理農業遙感應用;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按規定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對本市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
(八)畜牧獸醫處
擬訂獸醫、畜牧、草業、畜禽飼料、畜禽飼料添加劑、畜禽獸葯、畜禽獸醫醫療器械的發展規劃和計劃,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標準和規程;按規定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動物疫病免疫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獸醫醫政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工作;指導畜牧、草業行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草地資源的保護工作以及畜禽良種、牧草良種的引進、開發和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負責種畜禽和草種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畜禽飼料、畜禽飼料添加劑、畜禽獸葯抽檢計劃和畜禽獸葯殘留監控計劃;依法承擔畜禽飼料、畜禽飼料添加劑、畜禽獸葯和畜禽獸醫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出口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劃;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有關工作;依法監督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使用,組織售後業務狀況調查和公布調查結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指導機械化農業生產和農機服務體系建設。
(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技術性貿易措施;參與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制訂、修訂和農業標準化的有關工作;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信息發布的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有關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開辦舉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通信地址:福州市烏山路96號市政府機關大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複議機構: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烏山路96號市政府機關大院,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時制下午上下班時間順延,即15: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製《福州市農業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局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實時更新。本《指南》內容如有變更,自信息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到福州市農業局政府信息公開辦理點(福州市農業局辦公室,地址:福州市西洋路8號一樓)查閱。福州市農業局辦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辦處室。
福州市農業局生成和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辦事程序;
有關農業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農業發展規劃、計劃及相關政策;
農業統計信息;
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農業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農村扶貧、農民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農業環境保護、農機安全生產、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情況;
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農業搶險救災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工作動態;
人事公開;
農業業務工作;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在福州市農業局辦公室設立本局政府信息公開辦理點,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提供本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給福州市檔案館供查詢。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進入“福州市農業局”子欄目瀏覽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福州市農業局政府信息公開辦理點獲得公開信息。
3、在檔案館設置的公共查閱室獲得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工作機構
福州市農業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西洋路8號福州市農業局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時制下午上下班時間順延,即15:00至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本單位方位示意圖及行車路線:公交線路可乘坐K3、27、105、106、109、117、318、320至斗池站再步行經過西洋路到達。
(二)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中國福州”政府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本局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本局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局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及時限
本局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四)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1、本局通過政府網站、檔案館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收取任何費用。
2、本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提供本局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
(1)檢索費。在本局設置的資料索取點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檢索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元。
(2)複製費。本局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碟、光碟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複製費。複製費標準為:
復(打)印費(含紙張)。黑白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0.2元;A3紙每頁0.4元;彩色復(打)印的收費標準為A4紙每頁1元;A3紙每頁2元。
磁碟錄製(含盤)每張3元。
光碟刻錄(含盤)每張2元。
(3)郵寄費。本局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採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費標準計收。
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地址:西洋路8號福州市農業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