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法
替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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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語法教學方面,在鑒別語素的時候,人們總是不得不提及“替代法”,並且規定了相關條件,一般是替代要完全,替代前後相關被替代的單位意義不能改變。由此,某些不能完全替代的被測試單位,往往只能部分被確定為語素,例如:“蝴蝶”的“蝴”可以被替代,於是證明“蝶”是一個語素,而“蝶”無法被替代,即沒有另外的“蝴X”組合存在。由此得出結論,“蝶”是一個語素,而“蝴”不是。但是,有的學者寫文章批評替代法,認為此法從未經過論證便被想當然的來使用,並有學者以蝴蝶為例,引《說文》證明“蝴”實在是有意義的!又有學者提出“剩餘語素”,並給出相關限制條件,如“獨一無二成分”、“一用語素”等。即認為:AB組合,如果證明了A或B是一個語素,那麼剩下的另一個也應是語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