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付義務

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

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為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

存在目的


決合類型,確保債權益夠獲足。

發生原因


、基律規。《合》:“承攬按照求保守秘密,未,留存複製品技術資料”。規:“賣按照約交易習慣買交付提取標單證單證資料。”
、基約。甲企業兼乙企業,約乙企業提供客戶系單。
3、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補充的合同解釋。如汽車的出賣人應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馬的出賣人應交付血統證明書。

責任


一般認為,違反主給付義務,可發生解除權,而違反從給付義務場合,守約方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存在著例外,即違反從給付義務給相對人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相對人可解除合同。
通常,不履行從給付義務,相對人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主給付義務,但亦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