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經濟紀律
黨的經濟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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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不斷發展,黨員、幹部隊伍中違反經濟紀律的現象越來越突出,適應這種要求,黨中央做出了一系列加強黨的經濟紀律的規定。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1)嚴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牟利。黨的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接受任何名義的酬金或饋贈;不得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以及工作人員饋贈現金和實物;不得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不得以工作之便勒索或收取現金和實物等。(2)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制度。不許隨意改變稅種、稅率和減免稅收;必須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反對偷稅漏稅。(3)嚴禁以試用為名侵佔國家物品和集體單位的物品;嚴禁用公款宴請、旅遊和違反規定為領導人個人修建住宅。(4)嚴禁私設小金櫃;嚴禁幹部經商辦企業;嚴禁領導幹部子女、配偶經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