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廳字〔2009〕2號)設立的,是雲南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由原雲南省人事廳和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按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機構改革合併而成立的。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廳字〔2009〕2號),設立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雲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加掛雲南省外國專家局牌子。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立統籌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有關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全省養老保險統籌辦法和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製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有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並建立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實施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滇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組織擬訂全省表彰獎勵政策,綜合管理全省評比達標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授權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省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有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辦省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手續。
(十三)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落實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與雲南省教育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雲南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雲南省教育廳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辦公室設秘書科、財務科、行政科。
(二)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進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諮詢、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製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有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含廳管幹部離任審計)、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等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農民工工作處。擬訂全省就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措施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
(五)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處。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承擔省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昆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事宜,承擔“三支一扶”有關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處。組織擬訂全省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開展技工院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技工院校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落實職業分類政策和職業技能標準。指導職業技能鑒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鑒定)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組織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和“科技興鄉貢獻獎”評選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滇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廳人才工作的牽頭協調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九)勞動關係處。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實施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十)工資福利處。擬訂全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管理工作。負責省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提前(延遲)退休的核准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處。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完善養老保險統籌和基金管理辦法,健全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承擔省本級企業職工提前(延遲)退休核准和企業年金備案工作。
(十二)失業保險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三)工傷保險處。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監督落實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鑒定標準。
(十四)農村社會保險處。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處。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有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十六)調解仲裁管理處。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十七)信訪處。負責來信來訪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督辦重要來信、來訪事項,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宜。
(十八)勞動保障監察局。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州(市)、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處理勞動者維權事宜,處置有關勞動保障突發事件。
(十九)省表彰獎勵辦公室。組織擬訂全省表彰獎勵政策,綜合管理全省評比達標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授權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省級表彰獎勵活動。承辦省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手續。
(二十)對外交流合作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辦的有關涉外事務,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合作事項,承辦“滇滬合作”和“省院省校合作”人才培訓項目,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境)有關工作。
(二十一)行政審批處。負責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廳“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管理、政務服務平台監管、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建設、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放管服”改革和窗口單位作風建設等工作。
直屬單位黨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製224名(含離退休工作人員編製9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5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3名(含直屬單位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辦公室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7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辦公室副主任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廳長:楊榆堅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和江峰(正廳級)
黨組成員、副廳長:邢渭東
黨組成員、副廳長:謝群
黨組成員、副廳長:施邊明
副廳長:宣程、張金濤
2020年11月,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被列入“第六屆全國文明單位名單”。
2021年4月,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被授予“雲南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本規定由中共雲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雲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中共雲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登記須知
服務範圍:中央、省屬用人單位、駐昆部隊和省及省以上工商註冊的企業勞動合同登記。
攜帶材料:
(一)初次辦理勞動合同登記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一式3份。
2、勞動合同登記花名冊(新簽)一式3份。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其他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1份。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5、新招收錄用人員,須提供在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妥的《招收錄用手續》。
6、有約定事項的單位,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
7、《勞動用工登記證》。
(二)2008年1月1日以後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辦理續訂登記的(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后30日內辦理):
1、前一次已經鑒證或登記的《勞動合同書》1份。
2、《續訂協議書》一式3份。
3、勞動合同登記名冊(續訂)一式3份。
4、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回執。
5、《勞動用工登記證》。
(三)2008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辦理續訂登記的(合同到期之日起提前或推后30日內辦理):
1、前一次已經鑒證或登記的《勞動合同書》1份。
2、2008年版勞動合同書一式3份。
3、勞動合同登記名冊(新簽)一式3份。
4、《勞動用工登記證》。
(四)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登記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辦理):
1、已經鑒證或登記的《勞動合同書》1份。
2、勞動者辭職申請或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合同通知書。
3、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式3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一式3份。
5、勞動合同登記名冊(解除/終止)一式3份。
6、《勞動用工登記證》。
備註:勞動合同書、續訂合同協議書、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合同登記名冊等內容請用水筆填寫,不得塗改,不得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