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競價
指對申報每一筆的買賣委託
連續競價,即指對申報的每一筆買賣委託,由電腦交易系統按照以下兩種情況產生成交價: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相同,則該價格即為成交價格;買入申報高於賣出申報時,申報在先的價格即為成交價格。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1、最高買入申報和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成交;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申報買入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申報買入價格為成交價。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時間即每周1~5上午9時30分~11時30分,下午13時00分 ~15時00分,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大宗交易時間延長至15:30。
每個交易日上午9:15至9:25電腦撮合系統對接受的全部有效委託進行集合競價處理。
一、競價原則:
將買單和賣單分別排隊,買單以價格從高到低排列,同價的,按進入系統的先後排列。2.系統根據競價規則自動確定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所有成交的最終競價均以此價格成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確定原則是,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
二、成交方案:
系統按順序將排在前面的買單與賣單配對成交,即按“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順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未成交的委託排隊等待成交。9:30開盤之後,按連續競價撮合成交。而所有超過限價(即漲跌停限制範圍)的買單和賣單均視為無效委託。
1、申買價高於即時揭示最低賣價,以最低申賣價成交;申賣價低於最高申買價,以最高申買價成交。兩個委託如果不能全部成交,剩餘的繼續留在單上,等待下次成交。
2、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兩個原則,打個比方,掛在上面的最高買價是9.96 最低賣價是9.98,在這個時候同時(分毫不差)出現了一個願意出10元買的,和一個願意出9.90元賣的兩個新下單者,則結果是願意10元買的,會給他9.90成交;願意9.98賣的,和9.96元買的則不會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