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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峰
原交通銀行辦公室公共關係處處長
宋峰,漢族,1959年12月24日生,戶籍地上海市長寧區。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辦公室公共關係處處長、企業文化部(黨委宣傳部)公共關係高級經理、品牌管理高級經理。
2016年一審判決: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收受9家公司賄賂,合計近692萬元。一審判決顯示,宋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2004年8月至2015年7月,宋峰擔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辦公室公共關係處處長、企業文化部(黨委宣傳部)公共關係高級經理、品牌管理高級經理,具備負責總行廣告宣傳工作的職權,並系相關廣告業務招投標評審小組成員。
判決書顯示,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宋峰在接受交通銀行紀檢部門組織談話時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宋峰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到案后,被告人宋峰檢舉、揭發他人受賄犯罪事實,並經查證屬實。
浦東新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峰能夠主動投案,並作如實供述,系自首,且積極檢舉他人受賄犯罪並經查證屬實、同時還構成立功,綜合考慮其自首、立功法定情節,對被告人宋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同時結合被告人宋峰作出全額退贓、當庭認罪,所檢舉對象在交通銀行系統內具備一定影響力、所檢舉犯罪金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等情節一併酌情從輕考慮,對相關請求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2017年6月5日,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召開警示教育會,通報了5起發生在中央國家機關的典型違紀違規案件。
交通銀行企業文化部(黨委宣傳部)綜合管理部原高級經理(正處級)宋峰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案。2004年8月至2014年7月,宋峰違反政治紀律,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對抗組織調查;違反組織紀律,對名下持有的9套住房,只上報了2套,對股票持有情況、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上報不實;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廣告供應商安排免費赴國內外旅遊,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廣告公司在承攬、續簽交通銀行廣告業務等方面謀取競爭優勢,收受相關人員所送現金446萬元,利用相關人員的股票賬戶收受近246萬元,合計近692萬元。宋峰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司法機關判處宋峰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