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
環境污染侵權
環境污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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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人類在生產、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的物質,如果違反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規定,造成了他人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一是全國城市的空氣污染問題突出。44.9%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超過國家二級標準,其中有43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劣於國家三級標準(名單見附件1)。山西、寧夏、陝西等省區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城市較多,國家環保重點城市中空氣質量劣於三級的7個城市是:山西大同、陽泉、臨汾;四川宜賓;甘肅蘭州、金昌;新疆烏魯木齊。
二是全國城市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問題突出。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平均為29.4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為0的城市有178個,占“城考”城市總數34.84%;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平均為59.71%(實際真正符合無害化處理要求的不足2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為0的城市有130個,占“城考”城市總數25.59%;地級以上城市 (含)危險廢物集中處理率(特指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裝置)為0的城市有80個。
三是一些城市工業企業廢水排放達標率、主要工業物排放達標率還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