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劾

告劾

漢代的起訴叫“告劾”,一方面是指當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訴,就是今天所說的“自訴”;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監察官吏御史和司隸校尉,“察舉非法”、“舉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說的“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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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兩漢時期,在一般情況下,必須按司法管轄逐級告劾,但有冤獄,可以越級上書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