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少年藝術家協會
中國青少年藝術家協會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青少年藝術家協會在名單中。
中國青少年藝術家協會
中少藝協吸納在藝術創作、藝術評論、藝術史研究、藝術教育等方面成就卓著者為會員,集中了全國及海外有成就、有影響的藝術專家、學者,是綜合藝術各門類的藝術組織。
中少藝協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及海外青少年藝術家進行藝術創作和理論研究,承擔重大青少年藝術展覽的組織、實施、評選、評獎,舉辦大型的全國及海外性青少年美術展覽和各種學術展覽,出版學術刊物,開展學術研討,努力促進中國青少年藝術的發展和繁榮。
中少藝協積極開展廣泛的國際藝術交流,舉辦並參加各種類型的國際藝術展覽,接待世界各國的藝術家訪華並組織中國青少年藝術家出國訪問遊學,與各國藝術界進行形式多樣的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青少年藝術界的友誼和合作。
中國青少年藝術家協會
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主管單位的指導下,聯合社會各界力量,積極開展青少年藝術交流活動,努力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促進我國青少年藝術領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國家的和諧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一條 中國青年少年藝術家協會(簡稱中國青少年藝協)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領導,各民族青少年藝術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繁榮社會主義青少年文藝、發展現金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青少年藝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念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組織全國及海外各民族青少年藝術家、青少年藝術教育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青少年藝術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推進中華民族人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國青少年藝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法律,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第四條 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第五條 組織會員總結、交流、推廣藝術創作經驗,組織會員進行藝術課題探討和交流考察,提高我國青少年藝術創作的綜合後備力量;
第六條 收集國內外青少年藝術教育的基礎資料並調研有關情況,建立協會信息網路,進行有關國內外青少年藝術教育、創作與發展的信息整理、先進管理方式和應用技術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第七條 積極開展青少年藝術教育學術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發展建議,為各會員單位及藝術教育機構發展服務;
第八條 開展青少年各藝術門類的策劃、開發、交流推廣等方面的調研,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
第九條 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開展專業培訓與諮詢,承辦、協辦有關業務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加強與青少年藝術活動相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第十一條 以民間團體身份開展對外青少年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中國青少年藝協會員包括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共產黨領導,愛護國家,接受政府管理;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青少年藝術教育、創作領域有突出表現,有志於從事中國青少年藝術文化教育事業,未成年人入會須具有合法監護人,由單位會員或教師會員推薦。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討論通過;
(三)經協會發給會員證及相關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有關工作的了解權、本會活動的參與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他服務;
(三)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受國家刑律制裁,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本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中國青少年藝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