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銜

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

警銜發展


對警察實行警銜制,是中國警察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建國初,中國曾醞釀過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與財政部發文要在警察機關實行2等6級的警銜制。但由於當時警察隊伍剛剛組建,時機未成熟,而擱置起來。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當時的政務院全體會議通過後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由於有意見分歧,此項議案被撤了下來。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國務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的報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總書記 胡耀邦 主持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聽取了公安部的彙報。由於考慮到軍隊尚未實行軍銜制,決定在軍隊實行軍銜制后,再實行警銜制。1988年6月27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和9月24日楊尚昆、李鵬、喬石等中央領導聽取公安部彙報后,原則上同意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並責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被確定下來。此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警銜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到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
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並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銜條例》原名定為《警階條例》,后正式修改為《警銜條例》。該條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規定,認為實行警銜制度的警察應為在編在職的人員,共約130萬人。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76萬餘人;公安機關派駐在鐵道、交通、農航、林業等部門的人民警察20餘萬人;司法行政機關勞改、勞教部門的人民警察28萬餘人;國家安全機關的有關人員約3萬人;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2萬餘人。除此之外,不屬於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如公安部門和上述機關中的後勤服務人員、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均不實行警銜制度。
2006年8月28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公安現役部隊28名同志由武警大校警銜晉陞為武警少將警銜。自1988年我國重新實行軍銜制度以來,公安現役部隊共有63名同志晉陞為武警少將警銜。

等級設置


警銜
警銜
警銜等級的設置為5等13級。
1等是總警監、副總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2等是警監,分3級,1級和2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3級警監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
3等是警督,分3級,均由公安部部長批准授予;
4等是警司,分3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批准授予;警銜樣式 如圖
5等是警員,分2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據這一方案測算,警監為0.26%,警督為25。56%,警司為60.71%,警員為13.17%。比例和結構比較合理。
將校尉型。見於前蘇聯、東歐國家、朝鮮、越南、寮國、泰國、沙烏地阿拉伯、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埃及賴比瑞亞秘魯等國。有些國家為了與軍銜相區別,在銜級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蘇聯警察分為內勤和民警,內勤為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級;民警警銜最高級為中將,其他警銜與內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級。

具體設置


非將校尉型。在銜級的名稱上,可分為四種情況。第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許多英聯邦國家,採用警察總監、警司、警督、警長、警員等銜級,但等級設置的多少不同。如英國警銜設五等十三級,澳大利亞警銜設五等十二級。第二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包括我國的台灣省,銜級名稱比較簡明。如德國警察銜級設四等:警監、警督、警長、警員,每等分為四級。台灣警銜設三等:警監、警正、警佐,每等分為四級。第三種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少數國家,不分等,設九個銜級,即:警視總監、警視監、警視長、警視正、警視、警部、警部補、巡查部長、巡查。第四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少數國家,把警察分為兩類,每類各設若干級。
混合型。把軍銜將校尉與警官、警員等結合起來使用,或者把擔任的職務等級與警銜融為一體。美國、丹麥冰島荷蘭、尼泊爾、西薩摩亞等一些國家和我國的香港特區屬於這種類型。美國的警銜制度全國並不統一,以紐約市為例,警察警銜設十個銜級,即:總局長、分局長、助理分局長、副分局長、督察、助理督察、警長、副警長、警官、巡警。丹麥警察的銜級設九級,即:局長、第一副局長、第二副局長、指揮官、警察長、巡官長、巡官、警官、警員。

警銜概述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製警銜。
(1)人民警察警銜共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2)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製警銜:
人民警察的警銜分為5等13級:
Ⅰ. 第一等:總警監、副總警監(2級)
1. 第1級:總警監,授予正部級警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國家安全部部長);
2. 第2級:副總警監,授予副部級警官(公安部及國家安全部副部長、政治部主任、紀檢書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部級的廳局長(須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且兼任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或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直轄市副市長的高級警官,依據該條件全國若干名);
Ⅱ. 第二等:警監(3級)
1. 第3級:一級警監,正廳級(公安部部長助理、廳長而無兼任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黨委常委或副職行政首長)、專業技術高級;
2. 第4級:二級警監,正廳級、副廳級、專業技術高級;
3. 第5級:三級警監,副廳級、正處級、專業技術高級;
Ⅲ. 第三等:警督(3級)
1. 第6級:一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
2. 第7級:二級警督,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專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中級;
3. 第8級:三級警督,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科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Ⅳ. 第四等:警司(3級)
1. 第9級:一級警司,正科級、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2. 第10級:二級警司,副科級、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中級、專業技術初級;
3. 第11級:三級警司,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
Ⅴ. 第五等:警員(2級)
警銜
警銜
1. 第12級:一級警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初級;
2. 第13級:二級警員,辦事員。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製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警銜標準


一、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正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總警監。
(二)副部級職務人員:可授予副總警監。
(三)正廳級職務人員:現任部長助理職務的,德才表現較好,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他正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四)副廳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六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五)正處級職務人員:現任省會(自治區首府)市和人口較多、治安任務重的地級市公安局局長,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他正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余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六)副處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七)正科級職務人員:現任縣(市)公安局和地級市下設的公安分局的局長、政委,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其他正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的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八)副科級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參加工作滿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或者現任縣(市)公安局股、所、隊長,不具備授予一級警司條件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四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下列標準評定授予警銜:
(一)教授、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特別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監;
任現職滿八年的,或者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在專業技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同時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監;
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四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五年、參加工作滿三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督;
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六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四)助教、研究實習員、助理工程師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三年、參加工作滿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督;
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五)技術員、實驗員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德才表現較好,任現職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二年的,或者任現職不滿二年、參加工作滿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十年的,可授予二級警司;
參加工作滿六年的,可授予三級警司;
其餘的可授予一級警員。

警銜樣式


警銜
警銜
人民警察的警銜分設為五等十三級:
總警監、副總警監
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警員:一級、二級
警銜標誌佩帶在肩章上,肩章為劍形,分為硬肩章和軟肩章:
總警監的標誌為綴釘一枚銀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銀色橄欖枝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兩道銀色橫杠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銀色橫杠
警員警銜標誌無橫杠
一級警監三顆四角星花
一級警督三顆四角星花
一級警司三顆四角星花
一級警員兩顆四角星花
副總警監的標誌綴釘一枚銀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二級警監兩顆四角星花
二級警督兩顆四角星花
二級警司兩顆四角星花
二級警員兩顆四角星花
三級警監一顆四角星花
三級警督一顆四角星花
三級警司一顆四角星花
實習警官兩道折杠、學員一道
人民警察著常服、執勤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大事件記


1992年9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標誌著評授警銜工作已進入了實施階段。
1992年9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